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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6-08-12 来源: 嵩明县人民政府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特制定《云南省嵩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公示时间:2026年8月12日至2026年9月12日。

联系方式:李老师  0871——67921295

                     曾老师 0871——67921294



云南省嵩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嵩明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行政辖区(含托管的盘龙区滇源、阿子营街道)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为卷烟、雪茄烟,不包含其他烟草制品(含电子烟)。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五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分类施策、尊重历史、均衡发展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第七条 新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前已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其核准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持证人经营场所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满足新规划所明确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距离条件,否则不予延续。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八条 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

零售点间距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1)。

第九条 本规划根据辖区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热度、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参照行政区划,通过细分市场,划定最小单元网格,将各最小单元网格划分为稳定区、培育区、发展区、核心区四种市场类型稳定区相邻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80米,培育区不低于50米,发展区不低于30米,核心区原则上不做距离限制,仅设置数量管理结合不同最小单元网格的市场类型,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

第十条 本规划根据辖区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者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单元网格内可设置的零售点规划数量,并结合各单元网格内人口数量、烟草制品销量、零售许可证申办数量变化幅度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在某一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十一条 本县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及规划区域、区域网格归属等详见《昆明市嵩明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2)、《昆明市嵩明县烟草专卖局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3)、《昆明市嵩明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附件4)。

第十二条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内部等候区,可单独设置为一个单元网格,并结合相应人流数量、场所配置等实际,进行规划。

第十三条 下列区域可单独设置一个零售点,不受本区域单元网格规划数量、距离限制:

(一)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不包括仓库、车库、休息室、办公场所等辅助设施的面积)在1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商场、超市、便利店或烟草专业店,陈列展示区占地面积不低于10平米

(二)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封闭经营管理区域;

(三)未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单侧加油站及其配套服务区内部;

未设置零售点的行政村。

)未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地铁站(按每站计)内部;

)商用楼宇(按每栋楼宇计)公共楼层部分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但未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学生通道、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以及不经常开放的通道等所有进出通道口100米以内;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四)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文化体育、音像制品、传真打印、各类培训咨询机构;以及经营业态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场所;

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照相馆、床上用品、母婴用品、彩票店等场所。

(六)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农畜养殖、修理修配、农药农资、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烟花爆竹、散装酒类销售等场所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详见《云南省昆明市嵩明烟草制品零售点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附件5)。

第十五条 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30%执行

在辖区其它单元网格新址申请新办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按照该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十六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变更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30%执行。

在辖区其它单元网格新址变更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按照该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十七条 在原发证机关辖区范围内连续经营五年以上,且最近连续三年无涉烟违法违规记录的持证户,因租金上涨、租赁期满等客观原因不能在原核定地址经营,经营主体未发生改变,在办理许可证歇业后六个月内,持证人申请在原单元网格新址上新办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按照该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30%执行。

第十八条 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群体,持有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本条中的遗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二)视力、听力、言语、肢体二级及以上具有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业务相应能力的残疾人本人。

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放宽政策。

第十九条 经营范围为雪茄烟销售的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实行“一址一证”管理,受辖区雪茄烟专营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总规划数不超过昆明市嵩明县上年度末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2%。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但不得存在本规划第十条明确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二十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不作为其它烟草制品零售点、电子烟零售点设置过程中店间距离测量的参照基准。

第二十一条 取得雪茄烟专营零售资格的被许可主体,如需变更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的,应符合相应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范围以属地管辖和指定管辖相结合为原则,不受政府各类行政功能区(如经开区、高新区)的划分限制。持证人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无法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无论新址是否跨政府划定的各类功能区域,均应依法受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从其规定,并在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暂不符合布局规划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详见《昆明市嵩明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6)。

符合本规划第十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情形且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的,申请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辖区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根据烟草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系统数据及辖区合理容量变化测算数据进行调整,并经局相关会议审定并公示后实施,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先后顺序进行办理。采取动态调整管理详见《云南省嵩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附件7)。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二十七条 城市区域是指位于主城区、城乡结合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特殊区域;农村区域是指位于乡中心区、村庄。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条 本规划由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2271日起实施的《嵩明县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嵩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A3)

附件2:昆明市嵩明县(市、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附件3:昆明市嵩明县烟草专卖局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A4)

附件4:云南省嵩明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A4)

附件5:云南省嵩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附件6:云南省嵩明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集中摇号管理制度(A4)

附件7:云南省嵩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A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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