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教育局2017年预算公开
根据《嵩明县财政局关于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嵩财预[2017]17号)精神,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即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结合单位实际,现将嵩明县教育局2017年预算情况公开如下: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人员情况
机构设置:嵩明县教育局属于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规定内设党政办公室、人事安全科、计财科、教育科、基建科、纪检监察审计科、德育科等7个主要职能科室。
人员编制:嵩明县教育局现有编制25人,实有20人(其中:行政编制16名,机关工勤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截止2016年12月31日,实有在职人员20人,退休14人。
(二)部门职能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教、依法行政。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工作的要求;按管理权限负责指导全县教育系统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2.加强对县直各学校党的工作和群团组织管理;指导全县教育系统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3.加强对辖区内义务教育的管理。对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考核,高标准、高质量地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管理和指导全县的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管理和指导全县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机构。管理县直各学校、各乡镇中心学校、各乡镇初级中学的校长聘任、教师调配、教育教学业务管理、招生计划安排与监督。
4.负责管理县本级教育经费,编制教育经费预决算,负责对学校及其他教育单位经费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政策;按管理权限负责教育资金的审计工作。
5.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7年度嵩明县教育局加强对县直各学校党的工作和群团组织管理,指导全县教育系统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加强对义务教育的管理;管理县本级教育经费,编制教育经费的预决算,对学校及其他教育单位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学校特别是乡镇一级学校的基本建设、教育技术装备的配置,组织协调教育信息化工程的实施;组织2017年度教师培训工作,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教师资格的申报认定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县办学水平评估,完成省、市教育督导任务,并根据全县实际有重点地开展专项督导;负责嵩明县2017年度教育事业统计调查、教育经费统计;指导全县中小学校的保卫、安全、稳定工作,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治理好校园周边环境,及时妥善处理学校突发事件。力争完成嵩明县第一中学晋级升等工作及嵩明县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工作。
三、2017年预算收支情况
2017年嵩明县教育局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5742.6211万元,其中:一般预算收入5602.62万元,占预算收入的97.56%;非税收入140万元,占预算收入的2.44%。
预算支出总计5742.621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896.6211万元,项目支出3846万元。
四、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7年预算收入5742.6211万元,2016年预算收入5053.9626万元,增加688.6585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人员经费增长。
2016年部门预算总支出5053.962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57.9626万元,占总支出的26.87%,项目支出3696万元,占总支出的73.13%。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5742.621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896.6211万元,占总支出的33.03%,项目支出3846万元,占总支出的66.97%。基本支出同比增长39.67%,项目支出同比增长4.06%。
五、机关运行经费安排说明
教育局机关行政运行经费248.4303万元,主要用于机关日常办公、水电等支出,住房保障预算21.8736万元,用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费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预算31.3132万元,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六、政府采购
嵩明县教育局未将2017年政府采购纳入部门预算,在实际采购中将会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购买相关办公室设备用品和服务。
七、“三公经费”
2017年嵩明县教育局三公经费预算中,教育局共有公车1辆,车辆运行费预算2万元,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境)经费并未纳入预算。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2017年预计无公务用车购置及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同时嵩明县教育局将会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
公务用车运行经费与上年度相比呈现减少,原因是2017年教育局公务用车减少1辆,预算经费相应减少。
八、专有名词解释
1.“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具体情况如下:(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3.行政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包含人员工资、奖金、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公用经费。
4.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5.部门预算是编制政府预算的一种制度和方法,由政府各个部门编制,反映政府各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情况的政府预算。部门预算的实施,严格了预算管理,增加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是防止腐败的重要手段和预防措施之一,是当前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
6.预算编制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制定筹集和分配预算资金年度计划的预算活动,是预算法必须规范的主要内容。预算编制应当遵守国家编制预算的原则,按照编制办法和程序进行。对此,我国《预算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九、详见附件
附件1.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表
附件6.嵩明县教育局“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表
嵩明县教育局2017年预算公开补充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