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嵩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情况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及时对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既是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嵩明县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经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建议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开展了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废止程序,分别形成请示报县人民政府。经县政府办公室研究,拟以打包废止形式予以废止,并开展了征求意见等审查程序,在前期各项工作基础上,2026年1月24日,经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6年2月2日向社会公布。
二、主要内容
(一)废止《嵩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理由:与工作实际不符,且管理内容已被《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涵盖,现行办法已无保留必要。
(二)废止《嵩明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理由:与工作实际不符,且管理内容已被《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涵盖,现行办法已无保留必要。
(三)废止《嵩明县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理由:与工作实际不符,且管理内容已被《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涵盖,现行细则已无保留必要。
(四)废止《嵩明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理由:与工作实际不符,且管理内容已被《昆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涵盖,现行办法已无保留必要。
嵩明县民政局关于废止《嵩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的要求,经2025年9月30日嵩明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嵩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废止的过程
县民政局就废止《嵩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嵩明县人民政府公告2012年第2号)开展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工作,按程序报嵩明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正式公布实行。
二、废止的主要原因
因《嵩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施行时间较早,且依据的法律法规已进行了修订或废止,部分内容与现行管理实际不符,已不能适应高质量推进殡葬改革的要求,且其核心内容已被《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有效覆盖,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相关规定进行废止。
三、废止后的管理依据
《嵩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文件废止后,嵩明县殡葬管理工作将按照《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嵩明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嵩明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的要求,经2025年11月17日嵩明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嵩明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废止的过程
县自然资源局就废止《嵩明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嵩明县人民政府公告2013年第1号)开展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工作,按程序报嵩明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正式公布实行。
二、废止的主要原因
因《嵩明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施行时间较早,且制定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已进行了修订或废止,部分内容已滞后于土地储备管理工作需要,且其核心内容已被《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效覆盖,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相关规定进行废止。
三、废止后的管理依据
《嵩明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文件废止后,嵩明县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将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执行。
嵩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废止《嵩明县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的要求,经2026年1月14日嵩明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嵩明县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废止的过程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就废止《嵩明县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嵩政规〔2020〕2号)开展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工作,按程序报嵩明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正式公布实行。
二、废止的主要原因
因《嵩明县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制定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已进行修订或废止,相关政策规定与现行政策不一致,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物业管理新要求,且其核心内容已被《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效覆盖,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相关规定进行废止。
三、废止后的管理依据
《嵩明县物业管理实施细则》文件废止后,嵩明县物业管理工作将按照《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嵩明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废止《嵩明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的要求,经2025年11月17日嵩明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嵩明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废止的过程
县发展改革局就废止《嵩明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嵩政规〔2020〕3号)开展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工作,按程序报嵩明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正式公布实行。
二、废止的主要原因
因《嵩明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作了修订和修正,相关政策规定与现行政策不一致,且其核心内容已被《昆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效覆盖,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相关规定进行废止。
三、废止后的管理依据
《嵩明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文件废止后,嵩明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工作将按照《昆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相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