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规定,对现行有效的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废止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嵩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嵩明县人民政府公告2012年第2号
说 明:《嵩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制定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已进行了修订或废止,部分内容与现行管理实际不符,已不能适应高质量推进殡葬改革的要求。废止后,按照《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等开展殡葬管理工作。经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及集体讨论决定,故废止。
二、嵩明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嵩明县人民政府公告2013年第1号
说 明:《嵩明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2013年6月16日起施行,制定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已进行了修订或废止,部分内容已滞后于土地储备管理工作需要。废止后,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开展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经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及集体讨论决定,故废止。
三、嵩明县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嵩政规〔2020〕2号
说 明:《嵩明县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自2020年8月15日起施行,制定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已进行修订或废止,相关政策规定与现行政策不一致,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物业管理新要求。废止后,按照《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等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经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及集体讨论决定,故废止。
四、嵩明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嵩政规〔2020〕3号
说 明:《嵩明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自2020年12月3日起施行,制定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已进行修订或废止,相关政策规定与现行政策不一致。废止后,按照《昆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等开展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经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及集体讨论决定,故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嵩明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