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事指南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办事指南
嵩明县公安局
一、受理范围
(一)受理内容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二)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
(三)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无
二、实施机关
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 原件 | 1 | 本人提供 |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
2 | 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本人提供 | |
3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 | 原件 | 1 | 公安机关提供填写 | |
四、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
居住地派出所户政窗口
(二)初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当场反馈初审结果。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或符合不予受理情形的,2个工作日内反馈不予受理决定,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批准决定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20个工作日内由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公安派出所审查批准的,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原件至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户政窗口办结业务;公安派出所审查不批准的,中止业务办理或按规定补正申请材料。
七、办事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嵩明县公安局户政窗口或便民服务中心户政窗口以及全省各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
(2)电话咨询:0871-67924548
2、咨询回复
窗口咨询、电话咨询当场回复。网络咨询5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网上查询:云南公安互联网+警务服务平台
现场查询: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户政窗口
(三)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嵩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嵩明县黄龙街601号治安大队办公室)
2、电话投诉:0871-67913273。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不服本事项办理的,可自实施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实施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