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嵩明县调整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基层减负的要求,2024年7月26日,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嵩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调整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的通知》(嵩政发〔2024〕10号,以下简称《调整通知》),为便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以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调整通知》有关内容,现就《调整通知》出台的基本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调整依据
按照《关于开展全省乡镇 (街道) 权责清单履行情况摸底评估和动态调整的通知》(云编办发〔2024〕111号)的要求。深入推进全市关于纠治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有关问题工作,落实省委关于“减负增效云南行动”部署和昆明措施有关要求,通过动态调整不断完善乡镇(街道)权责清单运行监督机制,厘清县乡两级权责边界、规范权力运行,对乡镇(街道)用不到或接不住、管不好的赋权事项立行立改,严格按照“乡镇(街道)选取、部门评估、县级确定”的程序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县政务服务局报请嵩明县人民政府审定,经多轮征求部门和镇(街道)意见,经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嵩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通知》(嵩政发〔2024〕10号)。
二、主要内容
《调整通知》包含以下两方面:
一是公布本次调整收回的赋权事项。经过“乡镇(街道)选取、部门评估、县级确定”的程序,嵩明县调整收回2项镇(街道)自选的赋权事项,分别是“学生资助”、“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两项乡镇(街道)自选的赋权事项。此次动态调整,有关行政职权调整收回县级职能部门后,镇(街道)不再实施。
二是对调整后的权责清单实施提出要求。权责清单管理部门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赋权事项业务培训,确保赋权事项有效承接。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镇(街道)法定事项、赋权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评估和督导,确保法定职权得到有效履行,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相关文件:嵩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