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云南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建保〔2015〕665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与公租房并轨分配及营运管理的通知》(昆政办〔2016〕23号)、《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公租房使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嵩明县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领导小组
组 长:李进波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 组 长:唐 海 副县长
成员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统计局、杨林经开区管委会、职教新城管委会、嵩阳街道办、杨桥街道办、杨林镇、小街镇、牛栏江镇、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人行嵩明支行、公积金中心嵩明管理部、嵩明县保障房投资建设管理运营有限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解住办)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解住办):负责县解住办日常工作,传达落实上级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政策,协调督促政策落实;负责拟定全县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分配等相关文件;协调上报项目建设计划,督促项目建设,组织召开工作会议;负责县级直属公租房建设、运营管理、分配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低收入申请家庭的资格联合复审并公示;负责联合统计部门及时更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县财政局:负责牵头协调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上级补助资金的申报、分配、下拨,建设资金的监管及调配等相关工作。公租房运营收入(支出)资金的监管、运维资金的下拨工作。配合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计。协调、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开展的相关审计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上级补助资金申报等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公租房租金定价工作。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申请人的房屋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参加养老保险情况。
县公安局:负责对申请人身份、户籍、名下车辆等信息进行核实。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请人的经营性行为情况进行核实。
县民政局:负责对申请人的低保情况进行核实,配合做好特殊困难群体的相关政策保障工作,配合核实住房救助对象的相关情况。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
人行嵩明支行:负责配合县解住办对申请人收入、征信等信息进行核实及调查。
公积金中心嵩明管理部:负责配合县解住办对申请人的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公租房租赁提取公积金等相关政策的落实。
各镇(街道)、园区:负责拟定上报本级公租房建设计划,落实项目建设。负责本级持有资产的公租房项目运营管理;负责本级非低收入类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公示、使用本级持有的公租房进行分配、租金收取(上交)、合同签订、退租管理;负责低收入类的申请受理,统筹安排村(居民)小组、村(社区)居委会、本级相关部门对低收入家庭资格进行初审,并上报县解住办复审,根据复审公示结果使用本级持有资产的公租房项目落实房屋分配、合同签订、租金收缴、退租管理等后续工作。职教新城、杨林经开区不承接低收入类住房保障。
县保障房公司:负责公司所持有公租房资产管理、运营、维护;负责按照公租房申请受理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使用所持有资产的公租房开展房屋分配、合同签订、受政府委托开展租金收取及上缴、退房退租等工作;拟定上报保障房建设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完成相关部门交办的工作。
二、工作原则
本方案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资金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主要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新进就业人员等人员有偿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公租房资产持有人为房屋分配、出租工作的唯一实施机构,任何个人、房产中介或不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公租房分配、出租。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及配套商业等设施产生的租金收入或其他运营收入,应按照财政管理规定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按照《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明县公租房先租后售化解债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嵩政办通〔2019〕32号)要求,上缴租金及下拨运营维护费,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坐支租金。
三、保障对象资格认定及租金标准
(一)保障对象及类别
嵩明县公租房保障对象为来嵩务工人员、新进就业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对象。
公租房申请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其父母、成年未婚子女、单身兄弟姐妹及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也可作为共同申请人。低收入类的共同申请人原则上以申请人本人所持户口本中载明的户口成员为准,申请人配偶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表填报及租房合同签订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同时签署(未成年人除外)。
保障对象分为低收入类(原廉租房保障对象)、非低收入类(公租房保障对象)、住房救助对象三个类别。其中,低收入类、住房救助对象或享受优先条件的经审批通过后优先提供住房保障。
(二)申请资格认定、租金及房源类别划分
公租房业务受理部门按照以下申请条件,对申请人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并对应到具体租金标准档次:
1.非低收入类分为2档
(1)非低收入类第一档: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凡有1人月应发工资高于6000元(以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认定)或者从事经营性行为的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以营业执照载明或者参股的持股比例进行认定,且以注册资本最高的营业执照认定);在嵩明县范围内无房屋不动产登记的。达到以上条件的划归本档次。
(2)非低收入类第二档: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应发工资低于6000元(以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认定)或者从事经营性行为的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以营业执照载明或者参股的持股比例进行认定,且以注册资本最高的营业执照认定);在嵩明县范围内无房屋不动产登记的。达到以上条件的划归本档次。
2.低收入类分为2档
(1)低收入类第一档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是户籍: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应至少有1人属嵩明县居民户籍;
第二是收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人均月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以其个人社保购买基数或公积金缴纳基数认定其月工资收入;多人参保的,按照个人缴纳基数累加计算家庭总收入,再除以家庭人数,得出人均年收入;未参保的由其本人承诺报告月收入。
第三是车辆及资产: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车辆价值(以购车发票为准)、有价证券、经营性行为(以营业执照载明或参股的持股比例认定)的资本价值不超过10万元,多种情形累加计算。
第四是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嵩明县辖区内无房屋不动产登记、无自建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
(2)低收入类第二档在满足低收入类第一档要求的基础上,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凡1人持有效的《昆明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划归本档次。
3.保障房源分2类
(1)低收入类及住房救助类,房源为申请人户口所在镇(街道)的公租房项目。其中,户口在嵩阳社区、兰茂社区、龙泉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为县级公租房项目。
(2)非低收入类保障房源为申请人受理部门所辖公租房项目。
4.公租房住房救助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发生重大事故导致救助对象原家庭唯一住房无法居住的可列为住房救助对象。以其户口所在地居民小组或社区居委会为申请主体申报公租房住房救助。救助对象资格经居民小组、社区(村)居委会、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级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使用救助对象户口所在镇(街道)的公租房提供住房实施救助。若公租房产权人发生转移,由资产承接单位继续实施。公租房住房救助期不超过2年,救助期间房屋租金按照相应片区公租房低收入类第一档租金标准收取。救助期满后仍需租住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公租房申请流程和标准实施保障。
四、申请流程及退租程序
(一)申请流程
1.低收入类:申请人填写公租房保障申请表→村(居)民小组审核→村(社区)居委会审核→镇(街道)初审→县级复审→县级公示→公租房产权单位配租→合同签订。
2.非低收入类:申请人填写公租房保障申请表→镇(街道)、园区或县级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公租房产权单位配租→合同签订。
3.住房救助:申请人提交住房救助申请书至村(居)民小组→村(居)民小组填写公租房保障(住房救助)申请表→村(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审批→镇(街道)审批→县解住办审批→镇(街道)公示→公租房产权单位配租→合同签订。
(二)优先保障条件
申请人资格经审核通过后,其申请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实施保障: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2.孤寡老人、孤儿;3.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中有属于残疾(三级含以上),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县级或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两参”人员;4.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时荣立二等功以上,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现役军人配偶、父母。
(三)资格审核、分配、续租、退租或清退
1.资格审核、分配:由县解住办、各镇(街道)及园区受理公租房申请及审核工作。审核内容:非低收入类审核收入及住房等情况;低收入类审核户籍、收入、住房、车辆、经营性行为等条件。同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审核通过的转由公租房产权单位落实房屋分配,分配方式由公租房产权人或受托人结合本片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做到公平、公正。公租房产权人或受托人作为公租房出租人,承担公租房日常管理、房租收取、欠费追缴等工作。按照“先付费后使用”的原则提供保障。
2.资格复审:县解住办采取不定期随机抽查方式对承租期间的非低收入类保障对象组织资格复审;低收入类保障对象全覆盖复审工作每年不低于1次。对不符合承租档次或应取消租住资格的,书面通知房屋分配单位及时调整处理。
3.退租或清退:承租人在租住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应退租,并解除租房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结清相关费用:(1)申请人自愿退房且结清相关费用的;(2)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死亡,经民政或公安机关证实的;(3)因政府征收等特殊情况需要对房屋进行收回的。
承租人在租住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应予以清退,并解除租房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结清相关费用,并列入公租房使用失信人员名单:(1)欠缴房租超过三个月以上,且经书面追缴后拒不履行的;(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使用公租房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3)转租、转借、改变房屋结构,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4)对承租人资格复核或经举报查实存在转租、转借、改变房屋用途,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租房管理规定的;(5)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未如实报告工作单位、收入、资产情况的;(6)重复享受公租房或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的;(7)其他违反租房合同约定的。
建立公租房使用信用制度,退出保障具体工作由房屋分配部门落实。失信人员名单及时报县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县级住房保障部门应定期将全县公租房使用失信人员情况反馈至各业务承接单位。被列入公租房使用失信名单的人员自备案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嵩明县申请公租房。
4.续租:租房合同约定的租期满或已交租金的租期满后未办理正式退房手续并续交租金的,视为承租人续租;在办理正式退房手续前视为续租。
五、公租房租金及相关费用
嵩明县公租房租金采取分级定租。租金标准按照县级价格主管部门配套出台的收费标准文件执行。租金由各公租房项目产权人或受托人收取,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租金的退还
提前退房的租金从办理退房手续次月计至剩余的已交租金,办理退房手续当月租金不退还;欠缴房租的由承租人补齐至实际退房当月;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违反租赁合同或承租资格复审未通过,且未及时向出租人报告的剩余租金不予退还。
本方案实行后,原租房期限未满的租金标准按原租房合同执行至合同租期满或者已交租金的承租期限止。继续承租的按照县级价格主管部门配套出台的收费标准文件执行。
(二)保证金
承租人应缴纳租房保证金,自本方案实行之日起,出租的每套公租房需收缴租房保证金:低收入类1000元、非低收入类1500元。出租人应做好资金管理保存,申请人自愿退房时应安排专人对房屋进行查验,若未出现违背租房合同中相关约定的,原则上不计利息按原金额退还。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欠缴房租、物业费或者违背租房合同中相关约定的不予退还,扣留资金原则上用于房屋修缮、补交相关费用。
(三)其他费用
承租公租房产生的水、电、物业服务等其他费用,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
(四)各片区(项目)公租房租金标准
各片区(项目)公租房租金标准(单位:元/平方米/月) | |||||
片区/项目 | 非低收入类 | 低收入类 | 住房救助类 | ||
第一档 | 第二档 | 第一档 | 第二档 | ||
县城建成区 | 8 | 6 | 3 | 1 | 同低收入类第一档 |
杨林镇 | 6 | 5 | 3 | 1 | 同低收入类第一档 |
小街镇 | 5 | 4 | 3 | 1 | 同低收入类第一档 |
工业园区 | 9 | 8 | \ | \ | 无 |
装备制造园项目 | 7 | 6 | \ | \ | 无 |
职教新城 | 9 | 8 | \ | \ | 无 |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联动配合。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党中央、国务院的实施住房保障政策的重大民生工程,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保障政策,力求实效。安排专人负责公租房工作,加强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纵向联动、横向互动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责任监督、宣传引导。要加强公租房分配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职,导致工作推进缓慢、造成不良影响的,及时报送相关部门追责,杜绝徇私舞弊。开通投诉受理渠道,公开投诉电话、信箱,配合做好信访维稳工作。要确保审核、分配、运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做到“应保尽保”。同时,各单位要加大对公租房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及时发布、准确解读政策措施,认真总结推广经验,为推动公租房分配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公租房分配率不低于上级工作任务要求。
(三)加强档案管理、注重工作实效。公租房业务受理部门应建立规范完善的公租房项目建设、资格审核、分配出租(退租)、住房救助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安排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各公租房业务受理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公租房业务办理(含资格审核过程)、项目管理、租金收缴等具体工作。各配合部门要积极参与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提高工作实效,原则上低收入类办结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非低收入类、住房救助类办结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同时,县级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信息收集反馈,加强协调联动,确保住房保障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1.嵩明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嵩明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3.嵩明县公租房住房救助申请表
4.嵩明县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失信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