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事项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当前,全县已经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关键时期。为确保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安全平稳开展,有效提升我县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能力,保障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嵩明县2023年度森林草原防火期:2022年12月1日—2023年5月31日,其中,2023年度森林高火险期为2023年2月1日—4月30日。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嵩明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草原、林木、林地及草地边缘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二)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三)烧山狩猎、焚烧垃圾;
(四)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五)产权单位在未采取防火措施的情况下,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
(六)未经批准实施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七)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八)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九)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四、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禁止野外用火,禁止计划烧除。
五、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长松园林场应当划定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实行封山管理并对外发布公告。在封山期限内,除林区内的单位职工和居民外,其他人员禁止擅自进入封山范围。
六、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实行“五项责任”和“五个一律”。“五项责任”即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失火,当事人和林草权所有人负责;团队游客失火,游客和导游负责;学生失火,家长和教师负责;乘客失火,乘客和驾驶员负责;痴、呆、聋、哑、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人失火,监护人和监护单位负责。“五个一律”即防范及扑救措施不力发生大的森林草原火灾的防火责任人一律追究;凡违反野外火源管理规定的单位及人员一律依法上限处罚;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巡山护林人员一律开除;违规野外用火及吸烟造成损失的公职人员一律政纪处分;抢险救灾中不听指挥而贻误战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一律查处。
七、森林草原防火遵照属地管理、网格化负责的原则,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长松园林场、涉林景区、驻林区单位、林区公路管理单位、林区电网管理单位、林区施工单位、林区村(居)委会、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负责人和林草权所有者负责管理区(经营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对不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和防范不力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个体单位和林草权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国有或集体单位对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或政纪处分。
八、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呼救和减灾能力。
九、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哨),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草原防火检查,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宣传,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活动,对不服从防火检查人员、护林人员指挥管理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城市管理局、长松园林场及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强化森林草原火灾预警监测。三级以上火险天气,政府分管领导、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领导、成员单位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岗外出。各级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保持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巡山护林员、瞭望监测员必须加强火情巡查、监测,发现火情立即报告。各类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要提前做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草原防灭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违者将依法严惩。
十二、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对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或违规野外用火的,应当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报警电话12119或67911411。
十四、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通告》第五条规定,尚未造成损失的,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拒不服从护林人员管理和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故意纵火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嵩明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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