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人大十七届一次会议第23号建议的答复
王志花代表:
你在县人大十七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征收土地预留村集体部分土地”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昆发〔2008〕13号)“在主城四区和呈贡县、安宁市、晋宁县、嵩明县,取消征地过程中预留10—15%的安置用地,改为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或通过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重新择业安置等方式,创新和拓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形式和途径”。因此,在征地过程中,不再预留土地给村集体。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实施意见》:“新编县、乡及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积极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台账管理,在用地批转后更新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等相关规定,可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需求。
三、下一步工作方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拟办理的地块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并按照农用地转用报件资料清单(附件1)提供报件资料至我局,我局将及时组织上报审批。
附件:村庄批次用地需提交的报件资料清单
嵩明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12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娅楠 67923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