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嵩政办通〔2021〕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嵩明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3日
嵩明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对县域经济的促进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下列资金开展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安全、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非经营性、具有社会公益性领域的投资行为,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设施设备购置等。
(一)中央、省、市、新区、县级预算安排各类建设资金和补助;
(二)政府融资和利用国债的资金;
(三)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收入;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资金;
(五)园区土地出让收取的相关设施配套资金;
(六)其他未列出的政府财政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乡村振兴、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促进园区发展的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社会综合管理、政府公共服务、应急工程等项目。
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符合推进我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同时平等的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持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建设有序、措施得当、绩效明显、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与本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并加强对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约束。县属各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以直接安排建设资金为主,对政府研究确需支持的有营利性、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七条 县发展改革局为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职能,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申报上级项目补助,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上下联通的项目库,并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包装、储备、管理等。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各镇(街道)、园区、县属各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结合县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各级项目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根据项目投资地点、类别、额度,按照分级分类分量进行决策。
(一)村组计划实施的项目,由村组结合实际编制项目情况,明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经村(居)委会按“三重一大”程序研究后报属地政府审查,属地政府对项目用地的合法性、建设规模的依据、建设资金筹措渠道、建设工期、债务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出具相关意见(会议纪要)后,报县政府审议决策;
(二)县属部门计划实施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多方论证,按部门“三重一大”程序研究拟建设项目,并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项目用地、资金等项目建设要素进行核实后,报县政府审议决策;
(三)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部门集体研究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分管财政副县长召开专题会审议决策;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部门初审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召开专题会审核,再报县政府常务会和县委常委会审议决策;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经各主管单位审议后报县发展改革局,由县发展改革局按照“不缺不漏、应纳尽纳”的原则汇总,编制政府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决策后,报县委常委会。对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视为未研究决策,原则上不予审批,不配置土地资源、不配套县级资金,不申报上级补助资金。
因其他情况急需建设的应急工程项目,按一事一议程序,并参照《嵩明县应急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项目投资责任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相关规定程序,通过在线审批平台申报审批。
项目责任单位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保证前期研究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开工时间、建设工期、投资估算以及项目建设管理、招标投标意见等内容和应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核审查意见;项目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等事项要进行全面分析、充分论证。
第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通过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管理,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文件作为项目报送条件的相关手续,并按照上级制定公布的投资审批事项清单执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县发展改革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重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可行性、社会效益和资金筹措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包含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计划开竣工时间、建设工期、投资估算、资本金比例、资金来源等内容。
对因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逃避债务等原因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项目业主申报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暂停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获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申报初步设计审批。经批准初步设计确定的投资概算以及项目建设绩效评估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应当按照批复文件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投资概算等发生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中确定的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县发展改革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急工程项目不得进行调整投资概算。
第十四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属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 经县委、县政府审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政府向各部门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后,有关部门应加快组织实施项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内容、申报条件等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安排使用预算资金的依据,除应急工程外,未纳入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予安排各类政府性资金。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资金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已列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但前期资金申请计划没有实现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开工建设,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项目责任单位应提前做好谋划,将政府投资计划内项目需县级配套资金申请列入本部门预算,县财政局严格执行项目预算,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资金,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合法合规,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条 严格项目建设概算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的监管职责,项目单位对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以及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按照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并将审定调整的结果抄报县发展改革局。已安排资金项目超过批复规定的计划开工时间仍未开工建设的,由县财政局视情况全额收回资金。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绩效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及时缴回国库。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第二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的管理工作,县属相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其审批或主管的项目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土地、规划、建筑工程质量、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监管责任。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其他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办理或系统关联等方式将审批事项、要件办理情况等项目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利用项目代码加强项目调度和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审批文件、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按项目实施情况,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同时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并将项目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资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计划及投资项目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原有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对中央、省、市、新区有单独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