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明县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嵩明县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嵩明县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是嵩明县人民政府为企业和公众提供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及相关配套服务的集中办事场所。
第二条 经嵩明县人民政府决定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受理事项提供政务服务的部门,应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派驻工作人员,其所进驻的受理服务事项、设置的办事窗口及派驻的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的法定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职能和权限不变,法定行政审批、服务管理事项实施主体地位和职责不变。
第四条 各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机构和窗口(以下简称“中心工作窗口”)按照“依法行政、统一管理、集中办理、公开透明、信息共享、便民高效”的原则受理、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第五条 嵩明县政务服务局(以下简称“县政务服务局”)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与服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县政府纳入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投资服务和相关配套服务事项(以下简称审批和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二)制定规范政务服务中心业务运行和人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以及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按照政务服务中心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负责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效能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协调和考评,对审批和服务事项运行进行实时监督。
(四)对各单位办事窗口及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投诉、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
(五)对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的重大项目进行组织协调和跟踪落实;协调和督办涉及多个部门或跨部门的联合审批事宜。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集中受理、办理的审批和服务事项进行清理;指导各部门对其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进行梳理、整合;组织各部门开展优化办事流程工作。
(七)对有关部门、单位进入或退出政务服务中心的相关事宜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八)推进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统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实现政务服务跨地域、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办理。
(九)负责做好政务服务有关信息化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使用和培训工作,负责本县各政务服务机构之间的网络互联互通及信息共享。
(十)对各镇(街道)、园区便民或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业务指导。
(十一)加强办事大厅后勤保障管理、安全保卫、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务服务工作。
第六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实行行政审批服务信息管理共享制度。县各部门与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有关的信息资源应当通过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电子政务系统实现联网共享,并依照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章 事项和业务管理
第七条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应进必进”、“办事只进一扇门”的要求,具有行政审批和服务职能的县直各部门,应将其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全部统一集中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受理,事项进驻中心受理后各部门不得再另行分散设置窗口对外提供服务。
因特殊情况不宜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事项,或者暂不具备条件在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事项,须报经县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作窗口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各部门,应当印制办事指南等,将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缴费方式、申请书示范文本、表格证照模板样式以及联系方式等在窗口和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政务平台进行公示,接收查询并免费下载。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应当确保线上与线下标准统一,消除“其他材料”或“有关部门”等不确定性表述,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九条 县政务服务局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行目录动态管理。凡因国家设定依据或有关政策变化,致使事项名称、申报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发生变化,或事项被政策性取消或下放的,窗口部门应及时向县政务服务局申报,经审查报批后,由县政务服务局做出相应修改并对外公示办理。因承接、下放、取消、调整等事由变动服务事项目录的,应当及时更新目录清单。已经取消或者停止执行的服务事项,部门应当停止受理。
第十条 各部门对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应根据“放管服”改革整合办事系统、简化办事材料、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事时限,梳理“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实现办理一件事“最多跑一次”,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予窗口工作人员相应的审核、批准权限。
第十一条 各窗口单位应严格信守公开承诺,不得以任何名义随意设定前置审批条件,不得随意改变办理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不得在同等条件下对申报人采用不同的审批标准。
第十二条 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必须由窗口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收费、统一送达,严禁“两头受理”、明进暗不进,严禁在审批窗口之外受理和办理,严禁窗口受理之后让申请人去窗口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部门出现“两头受理”的,由县政务服务局予以通报责令纠正并纳入部门年终考核。
第十三条 无需专家会审、评估、现场踏勘及没有前置审批条件限制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必须作为即办件办理,由窗口人员现场办结。需要专家会审、评估、现场踏勘的为承诺件,承诺件窗口部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其中专家会审、评估、现场踏勘及前置审批事项办理时间不计入该窗口单位审批时限。但有关窗口单位组织专家会审、评估、现场踏勘等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前置审批条件属于行政审批的,有关部门审批服务时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应在承诺时间内办理。承诺时间在办事指南中明确。
第十四条 各窗口部门应根据本单位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结时限的不同,明确注明即办件和承诺件。确定为即办件的审批和服务事项,应授权窗口或首席代表当场办结;承诺件应授权窗口或首席代表限时督办。授权书报县政务服务局备案。
第十五条 各办事窗口实行首问负责制。申请人来电或来访咨询、申办、投诉等有关事项时,首个接待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负责人,应尽其所能热情耐心准确地解答、办理、转交或引导,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申请事项所需要的法定材料、法定程序以及办理时限。
第十七条 办事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业务申请,应当场审核受理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窗口单位的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窗口单位要求提交全部补充材料的,应受理其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办理期限从该受理日期开始计算。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发放《补件通知书》,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全部内容,确实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逾期未补齐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者申请材料欠缺的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后,窗口部门按照容缺受理要求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并进行审查,在申请人补齐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及时办理。
(四)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允许当场更正。
(五)申请事项不属于窗口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及时告知并引导申请人向相关单位申请。
(六)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能受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交《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理由、依据、投诉救济渠道、受理人及联系电话。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部门只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经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应当场作出书面的准予决定。
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部门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部门应当及时作出书面的准予决定。
第十九条 部门办结申请事项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出具或者送达有关文书、证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出具或者送达不予办理文书并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二十条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健康、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外,部门应当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办理规定,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的,部门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或者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审批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批意见的,视为默认通过,由超时部门按事项审批需要正常办结,并由超时审批部门出具同意的书面意见交县政务服务中心受理服务窗口存档,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由审批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审批部门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需在时限到期前一天书面向县政务服务局提出延时申请。并向申请人及时做出解释或说明。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非许可类行政审批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按“并联审批”方式办理。即事项申请人只需到主办部门工作窗口递交相应的申报材料,主办部门按照“一家受理、转告相关、联动审批、限时完成、责任追究”的要求,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发证。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依托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线上线下服务标准。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定申请方式。申请人选择线上申请的,合法有效且能够识别身份的电子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外,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申请人选择线下申请的,只需按照办事指南提供一套申请材料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在线上重复提供。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部门应当采纳和认可。
部门应当使用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的电子印章,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使用统一的电子证照系统发放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履职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部门可以单独采用电子归档形式,真实、完整、安全、可用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政务数据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务数据互通共享、校验核对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其他部门已作出的审批结果材料。
第二十九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各工作窗口所在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审批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公布,公众有权免费查阅。
第三十条 县政务服务局应当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开展网上受理、网上许可、审批工作。
县政务服务局应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及时将许可、审批决定等信息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对嵩明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需特事特办事项,其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实行绿色通道制。县政务服务中心明确专人负责全程跟踪协调和督办。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办理行政许可、非许可类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依法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在指定的银行收费窗口统一缴纳,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三章 部门工作窗口
第三十三条 经县政府决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工作窗口。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数量少或者受理次数少的部门,可在保障到位的情况下委托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代为受理相关申请,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对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并严格按照县政务服务中心相关管理办法做好业务对接。
第三十四条 由于场地等特殊原因,暂时不能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由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报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可以作为县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统一接受县政务服务局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比。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设立的中心工作窗口代表本部门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提高行政效率、便民的原则,对其中心工作窗口实施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并报政务服务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对下列通过书面审查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其中心工作窗口以实施机关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核准、登记类行政许可;
(二)资格认证类行政许可;
(三)年检、年审;
(四)换领行政许可文书等程序性事务;
(五)其他可以授权大厅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部门的职责:
(一)按照应进必进、集中服务的要求依法受理、办理本部门按照规定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二)对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明确具体的权限和责任。对只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确定为即办件的审批和服务事项,应授权工作窗口当场办结;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应督促本部门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三)确定单位分管领导,选派、调整窗口工作人员及首席代表,做好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并配合县政务服务局对窗口人员的统一管理。派驻人员的组织、人事和工资关系不变。
(四)遵守县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政务服务管理局的监督协调;积极主动配合县政务服务局开展各项工作,协助县政务服务局处理服务对象的咨询、投诉,保障工作窗口必要的办公条件及正常的工作经费。
(五)负责政务服务管理局与本部门的工作衔接。
(六)接受当事人的办件咨询和受理,实行政务公开、限时办结、首问责任制、联合审批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七)完成本部门和县政务服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十九条 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有关本部门设立的中心工作窗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在县政务服务局的协助下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窗口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各部门根据窗口工作实际需要向政务服务中心派驻窗口工作人员(简称“窗口工作人员”),并具备相关业务能力和资质。选派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政治素质高,能代表部门的形象;业务能力强,熟悉窗口业务独当一面的开展工作;综合素质高,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组织纪律观念。
第四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连续工作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两年,在窗口工作期间一般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其他工作,各单位需定期轮换窗口工作人员或临时派员顶岗工作时,应事前征得县政务服务局同意并及时备案,并确保轮换人员或临时顶岗工作人员符合相应要求能够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业务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在县政务服务局统一管理下,各部门具体负责派驻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嵩明县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行为清单要求以及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县政务服务局的工作检查、培训、考核、监管。
(二)思想作风端正、工作责任心强、业务能力过硬,热爱本职岗位,遵守职业道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应履行的审批和服务手续。
(三)服务态度好,做到服饰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使用文明用语,做到热情、细致、耐心,主动热情接待服务对象。
(四)做到人不离岗,确遇特殊情况离岗,应及时与首席代表及县政务服务局相关科室对接,安排人员做好顶岗工作,并履行请假手续。
(五)在首席代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受理本部门确定的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是受理事项办理的第一责任人。
(六)接受服务对象的办件咨询,落实政务公开、限时办结、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做好服务对象来信、来电、来人来访提出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登记整理,给予答复或移交首席代表处理。
(七)负责对服务对象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出具补交材料清单,待申请人补全材料后,再予登记受理,并移交承接办理人员;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
(八)负责承接办理事项登记并输入相应的管理系统,统计、汇总、分析和报告,定期分类整理、及时归档。
第四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不遵守管理规定、违纪、违法行为的,县政务服务局有权提出调换,各部门应按要求及时更换。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规定制式服装部门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着制式服装上岗,其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上岗,并提供规范服务、文明服务、热情服务。
第五章 首席代表或窗口负责人
第四十六条 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县级各部门,应向本部门工作窗口派遣代表本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首席代表或窗口负责人。
第四十七条 首席代表或窗口负责人须具备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在编人员身份,熟悉本部门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业务,并由本部门正式派遣和授权。首席代表或窗口负责人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期间接受本部门和管理机构双重领导,部门事务受本部门领导,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受县政务服务局领导,首席代表或窗口负责人在窗口的工作时间应不少于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岗,应指定临时代表顶替。
第四十八条 首席代表或窗口负责人工作职责:
(一)由派驻部门授权,代表本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行使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职权和派驻人员管理职权,并对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和领导负责。
(二)负责办理本部门即时办理事项审批,协调本部门承诺办理事项、联合办理事项和上报办理事项的协调、督促,代表本部门参与其他部门联合办理事项的协调和办理。
(三)代表本部门签署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意见,参加会审会议。主要责任部门的首席代表负责组织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协助政务服务管理局召集会审会议。
(四)接受县政务管理局的日常领导,负责本部门与县政务服务局的协调工作,做好本部门派驻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本部门窗口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印章、证照和档案等事项的使用和管理。
(七)按权限管理本部门窗口的其他事务。
第六章 效能监督
第四十九条 县政务服务局负责对政务服务中心及分中心的各项工作和纪律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受理、调查行政效能举报和投诉,对窗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和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进行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窗口工作人员,按照人员管理隶属关系由政务服务管理局通报进驻部门及时纠正并按相关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 县政务服务局对超期未办结的申请事项发出红牌警告,被红牌警告的窗口部门,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县政务服务局和申请人解释未办结的原因。
第五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问题被投拆并经核实属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过错的,由政务服务管理局给予行政效能告诫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所属部门责令调离工作窗口岗位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在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之外另行受理已进驻政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由县政务服务局责令部门纠正并通报批评。
第五十四条 县政务服务局做好对各窗口部门业务受理、窗口考评等情况的跟踪督查,实时检查、统计,并向县委、县政府及县纪委通报有关情况。
第五十五条 县政务服务局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投诉受理窗口,开通电话、网上及微信投诉受理,受理行政审批和服务管理方面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政务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健全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制度,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七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可以聘请政务服务社会监督员对政务服务工作效能进行监督,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务服务工作开展调查评估。
第五十八条 县监察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监察投诉窗口(投诉室),受理服务对象对政务服务中心各工作窗口部门及其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和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并配合政务服务管理局开展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七章 考评和奖惩
第五十九条 县政务服务局按照县综合目标考核办法,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部门窗口、临时窗口在内的各进驻窗口部门进行年终政务服务考评,对经过考评确定为年度政务服务考评不合格单位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
第六十条 派驻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县直各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县政务服务局对个人表现提出意见并作为派驻部门确定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一条县政务服务局对表现优秀的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的评先评优,评选人员不占单位评选指标。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并构成违法、违纪的,由监察及司法机关予以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各镇(街道)、园区服务中心的管理、服务、协调和监督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
1.关于《嵩明县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