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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索引号: 015126183-202112-481737 主题分类: 县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嵩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3-01 15:27
名 称: 嵩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嵩明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嵩政发〔2021〕3号 关键字:

嵩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嵩明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1 15:27
字号:[ ]

嵩政发〔20213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部门:

《嵩明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嵩明县人民政府

  202131

(此件公开发布)


嵩明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昆办通〔2016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嵩明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成后成立的村、组(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等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设立的组织。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资有关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业务培训以及配合、协助、指导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抓好三资的信访、重大财务案件查处等工作。

第五条 镇(街道)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资领导、指导、审计、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负责人为三资管理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核算、登记、审批、结算、公示、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范围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四旁植树、湖泊、滩涂、荒山、荒坡、荒地等资源性资产。

(二)农村集体所有的办公楼、道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公益事业园等建筑设施。

(三)农村集体投资或者国家、集体共同投资,并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田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设施。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交通工具、农业机械、林木、畜禽等资产。

(五)国家、社会无偿援建、资助、捐助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

(六)村民依法集资形成的集体资产。

(七)农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等流动资产。

(八)农村集体所有的企业资产以及在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中占有的资产份额及收益。

(九)农村集体所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十)农村集体所有的股票、基金、债券等有价证券。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指导管理好农村集体所属的土地、森林、湖泊等资源性资产。

第九条 镇(街道)依照省、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成立三资管理机构,依托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建立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或委托中介组织重点管理农村集体所属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资产。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共同做好有关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业务指导、培训等工作。

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人员设置3-5人,工作及业务受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导和监督,组成人员由各镇(街道)采取抽调或公开招聘等办法解决,招聘人员的工资及机构运转工作经费由各镇(街道)与被委托代管单位协商解决,也可由各镇(街道)统筹解决。

镇(街道)建立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后,村、组账务及资金一律移交镇(街道)代管,村(居)委会不再保留会计,只设一名报账员负责日常报账等工作。

第十条 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遵循国家有关农村会计制度、农村财务制度,并根据各地实际建立财务、资产台账管理等制度。有关从业人员须熟悉会计业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对代管单位的资金状况和经济信息,具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及所辖村(居)民小组统一建立农村集体所属建筑物、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公益园等资产台账,并对变动、处置情况及时登记,凡属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500元以上的集体资产必须登记资产台账,村(居)委会资产台账一式两份,一份报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一份由村(居)委会报账员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资产的增减、租赁、处置等变动情况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第十三条 村(居)委会统一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统一设立民主理财小组,参与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

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组成成员依法选举产生,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

(三)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听取和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挥霍浪费集体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向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反映。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误工费(非专职村组干部的报酬)比照当地村、组干部误工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出现下列情况,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组织实施:

(一)农村集体资产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二)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三)重大投资项目;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报酬、管理费用等;

(五)固定资产的处置和无法实现的债权核销;

(六)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七)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

(八)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九)主要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和其他重大事项。

年终收益分配方案应当自讨论通过后30日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备案,镇(街道)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四章 农村集体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即视为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一般固定资产除按用途、审批权限、财务审批权限等购买、取得外,对于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必须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制订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和投资预算;

(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应取得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地质勘探、环境评价、评估、论证、可行性报告等材料,并获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文书;

(三)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询工程建设项目意见;

(四)工程建设项目及投资预算或涉及向村民筹资筹劳必须经村民四议两公开程序决策通过;

(五)除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工程项目外,优先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公开竞价承包工程项目,但必须具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质证书;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签订合同;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小组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八)由有关质检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并交付使用;

(九)与承包方进行建设项目投资结算;

(十)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工程项目、投资、验收、结算等情况;

(十一)在建工程建设项目需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原计划发生补充、变更、修订以及增加附属设施、扩大投资预算且不超主合同总价10%的,必须经过村民一事一议程序方能组织实施,并与承包方签订补充协议;未经一事一议程序增加或变更工程计划,会计中心不予支付该工程款项;

(十二)工程项目的承包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取工程款,不论金额大小,一律使用国家建筑安装或税务部门开具的正规发票。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变卖除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办理外,应优先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采取现场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处置、变卖,或者遵循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一)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中介组织进行评估确定基本价格;

(二)由村(居)委会向社会公开发布固定资产处置公告;

(三)由村(居)委会主持,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理财小组代表、镇(街道)农经、财政和公证机关参与公开招标处置或交由社会中介组织公开拍卖处置;

(四)村(居)委会与竞标得主或竞买得主签订合同;

(五)清收、结算、登记入账固定资产处置款项;

(六)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固定资产处置、结算等结果。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变卖所得应列为集体公积金收入,由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不得私分或挪用。


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主要有下列几类:

(一)土地资源:包括现有建设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域以及尚可开发用于种植业和林、牧、渔业生产的荒山、荒坡、荒地、沼泽、滩涂和水域等。

(二)林木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人工种植和天然的竹、木、干果、水果、药材、香料、花卉、草木、绿化草坪、四旁植树等。

(三)矿产资源:包括集体已经依法取得采矿权证的已开采或未开采的金、银、铜铁、石油、煤炭、磷矿等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必须建立台账,实行登记管理或实行股份化经营管理。

(一)集体经济组织应将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分类、编号、核实面积、数量等后,建立资源资产台账,实行登记管理。资源性资产可以反映或评估价值的,其资源性资产台账应详细登记标明当年度资产的价值和评估价值。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性资产可以按照二轮土地承包时的人口或现有成员数,依据资源性资产的面积、数量或现值量化到人,落实到户,实行股份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性资产发生以下情况的,应及时变更登记。

(一)资源性资产数量价值增加或减少;

(二)资源性资产转让、拍卖、出租、损毁或改变用途;

(三)资源性资产联营、入股

(四)资源性资产被收储、国家征用。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有保护、合理使用集体资源性资产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除做好辖区内资源性资产的调查、登记、统计等工作外,应配合国家自然资源、林草、水务等职能部门做好资源性资产的开发、利用、审查、上报、审批、监督、检查、查处违法占用集体资源性资产案件以及调处纠纷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确保依法签订合同,保障集体经济利益。由经办人草拟合同,村(居)民委员会讨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后,报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六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必须交由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开设的专户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除每月向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预提5000元的备用金外,日常收取的现金,三个工作日内存入开户银行。村、组对外支付款项时,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款项原则上一律实行银行转账支付。

第二十七条 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公款私存,设立账外账或者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用白条子充抵现金。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存款,做到账款相符。

第二十八条 统一收入发票管理。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不含村集体企业)的集体直接经营收入、各项承包、租赁费,向农户收取的各项集资款、各种押金、保证金等,一律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使用前,分别由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使用后,由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查验、核对开具情况。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的各项财务收支往来,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下列单据一律不予入账报销:

(一)自制自批的白条子或自制凭证(因工作需要村(社区)集中自办伙食除外);

(二)可以取得原始凭证而故意使用自制凭证或白条子;

(三)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发票;

(四)与国家、单位、组织、合法企业发生经济开支使用的非正规发票;

(五)发放农户或他人的工资、补助、补偿、救济款等无农户签名并按手印的花名册;

(六)无开支事实,虚开虚报的单据;

(七)购买个人财产、物资以集体名义报销的单据;

(八)私人开业、竣工、婚丧等事宜,宴请个人由集体开支的单据;

(九)因个人原因引起,应由本人承担而以集体名义报销的单据;

(十)未经集体讨论同意或未经上级批准外出考察或以考察名义外出旅游公款报销的单据;

(十一)各类个人商业保险单据(意外险除外);

(十二)未经集体讨论同意或未经上级批准公款报销的个人手机费、个人固定电话费、个人上网费等通讯费用;

(十三)未经集体讨论同意或未经上级批准私车公用、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以集体名义报销的单据;

(十四)因村组干部组织上访或群众自发性上访造成的各种误工、伙食、交通、材料等费用单据;

(十五)无集体经营收益或无明确奖金来源发放奖金的单据;

(十六)违规、违法开支的单据。


第七章 农村集体财务审批权限

第三十条 村(居)民小组一级的审批。开支在500元(含)以下,由村(居)民小组组长审批;500元以上10000元(不含)以下,由村(居)民小组讨论同意,经小组长审核,报村(居)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经村(居)委会主任审批同意后支出。10000元(含)以上50000元(不含)以下,由村(居)委会集体讨论通过,报镇(街道)分管农经工作领导或挂钩联系村(社区)领导在资金支取审批单上审批。单项资金支出50000元(含)以上,视为大额资金支出,必须经过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研究通过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一条 村(居)委会一级的审批。开支在500元(不含)以下,由村(居)委会主任审批;500元(含)以上至10000元(不含)以下,由村(居)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由村(居)委会主任签批;10000元(含)以上50000元(不含)以下,由村(居)委会集体讨论通过,报镇(街道)分管农经工作领导或挂钩联系村(社区)领导在资金支取审批单上审批。村组单项资金支出50000元(含)以上,视为大额资金支出,必须经过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研究通过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二条 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购置资产,单位价值500元(不含)以下,由村(居)委会主任审批决定;单位价值500元(含)以上至10000元(不含)以下,由村(居)委会集体讨论通过,村(居)委会主任签批;单位价值10000元(含)以上50000元(不含)以下,由村(居)委会集体讨论通过,报镇(街道)分管农经工作领导或挂钩联系村(社区)领导在资金支取审批单上审批后,按相关程序进行购买;单位价值50000元(含)以上,须经过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研究通过后,按相关程序进行购买。


第八章 误工补贴、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报销标准

第三十三条 村、组干部利用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参加工作职责以外增加的临时工作,可以领取误工补贴,但领取误工补贴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0天,每天不得超过80元。超过上述标准领取的误工补贴一律不予报销。已领取固定补贴的村、组干部,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安排、指导、检查生产,业务人员结报账、统计等日常工作,不再领取误工补贴。误工补贴必须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发放人员范围或普遍发放补贴。

第三十四条 村、组干部出差,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共嵩明县委办公室《关于调整县级本行政单位部分城市间交通费及出差住宿费报销标准的通知》(嵩办通〔202014号)以及中共嵩明县委办公室 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明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嵩办通〔201511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报销。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车辆及住宿的,不得重复报销交通费、住宿费。举办单位未安排车辆接送的,可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报销出发及返回当天的市内交通费。其他会议、培训期间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五条 村、组干部因生产、村务活动、因公出差等产生的伙食补助费,参照(嵩办通〔202014号)及(嵩办通〔2015113号)文件规定,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县内人均半天不超过30元;

(二)县外人均每天不超过100元。

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开支,未达标准的据实报销,超过标准部分由参加就餐人员承担,因公出差相关单位已经提供伙食的,不得再重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村、组干部因公出差,必须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经镇(街道)农经中心及镇(街道)分管(挂钩)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出差并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 村(居)委会公务活动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报销,须在开支单据中注明开支事由、人员范围、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等内容。因公出差的,须附会议、培训文件及镇(街道)审批同意材料,方可报销。


第九章 农村集体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审计根据组织、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制定的年度审计工作方案,由县农业农村部门指导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完成,或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的重点主要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情况,包括:

(一)集体经济的收支往来情况;

(二)各项经济承包、租赁等合同的执行情况;

(三)集体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变卖情况;

(四)集体重大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五)国家下拨村集体经济组织救灾、救济、项目资金、补助款等使用情况;

(六)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七)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情况;

(八)集体经济主要负责人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九)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机构代管农村集体资金情况;

(十)各级政府、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农村财务审计事项。

(十一)集体年度或周期经济效益评价审计。

第三十九条 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的村、组会计账目和资金要进行经常性审计,每年度审计的数量不低于代管村、组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第四十条 县农村经营管理站每年度随机抽取百分之十的村(居)委会进行审计。

审计结束后,必须做出审计结论,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公布审计结果,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出具报告,上报县组织、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对于重大经济和财务问题的审计报告,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纪检、审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申请复审。上一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复审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审结论和决定。

第四十二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章 农村集体“三资”及财务公开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三资公开、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以群众便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如广播、电视、印发粘贴公开材料、召开会议、信息化技术建立互联平台、手机短信微信平台、明白卡等形式,将其三资管理情况及其有关的财务账目,定期或不定期地如实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及财务公开的内容:

()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4.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

5.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

6.收益分配计划;

7.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各项收入

1.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投资收入;

4.“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

5.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

6.上级专项补助款项;

7.征占土地补偿款项;

8.救济扶贫款项;

9.社会捐赠款项;

10.资产处置收入;

11.其他收入。

()各项支出

1.集体经营支出;

2.村组()干部报酬;

3.报刊费支出;

4.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

5.集体公益福利支出;

6.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7.征占土地补偿支出;

8.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9.社会捐赠支出;

10.其他支出。

()各项资产

1.现金及银行存款;

2.产品物资;

3.固定资产;

4.农业资产;

5.对外投资;

6.其他资产。

()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债权债务

1.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

2.银行(信用社)贷款;

3.欠单位和个人款;

4.其他债权债务。

()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

2.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

3.提取福利费数额;

4.外来投资分利数额;

5.成员分配数额;

6.其他分配数额。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个季度至少公开一次各项财务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水费、电费等情况,农村集体三重一大工作实行一事一公开。

第四十六条 对于村民或村民监督委员会、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村务和专项财务活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单独进行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仔细公布。

第四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制作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公开栏应设置在办公场所、群众集中聚居地、主要交通路口等方便群众浏览的地方。公开栏的样式、规格、栏次,各地根据全县统一的要求设置。

第四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三资及财务情况必须真实可靠。由村(居)委会定期结算并组织向群众公开。公开以前,公开材料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进行认真核实并签字认可,并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并签字认可后,方可公示。

第四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三资及财务情况公布后,对公布有疑问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出解释,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的要及时反映,不得对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对群众的答复以书面形式为主,并报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五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监督权: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三资及财务公开情况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或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三资情况和财务账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者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十一条 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指导和监督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办法实行财务公开;

(二)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

(三)会同上级有关部门对三资及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四)监督、检查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执行财会制度、财经纪律等情况。


第十一章 农村集体会计档案

第五十二条 农村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农村财务审计报告、农村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它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台账、辅助账簿、其它会计账簿。

(三)农村财务审计报告类:审计笔录、审计书证、审计结论及审计报告。

(四)农村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注、文字说明以及财务报告。

(五)其它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它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财会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五十三条 县、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县档案部门共同负责农村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归档工作。

  第五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损毁、散失和泄密。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并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

第五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除司法、纪检、财政、农经部门有特殊需要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批准并办理查阅手续后,方可提供查阅或者复制,查阅或复制须由村集体经济会计档案负责人在场,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五十七条 农村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四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定期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第五十九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可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会人员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镇(街道)农经部门、财政和县档案部门共同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以示责任,同时将监销情况报告和销毁清册归入档案备查。

第六十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六十一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的纸质会计档案。

第六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有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严禁携带外出。

第六十四条 实施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工作后,农村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销毁等工作,由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依照以上办法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出现下列情况,由当地镇(街道)联合纪检、司法等部门查处,追究相关责任: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各级政府和上级部门规定建立三资管理机构,在管理中严重失职失责,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

(二)三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

(三)平调、截留、无偿占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擅自改变集体资产权属的。

(四)贪污、挪用、哄抢、破坏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

(五)私藏、伪造、隐匿、拒交、拒绝提供、销毁会计账簿、凭证、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六)集体经济组织一律不得利用公款参与高利贷等非法借贷活动,不得公款私借,也不得向私人、企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高息借款使用。违反上述规定发生公款私借情况并造成集体资金损失的。

(七)出现设立账外账、私设小金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账目、资金移交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管理后,出现公款私存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嵩明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嵩明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会计委托代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关于《嵩明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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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解读:《嵩明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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