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及保安服务相关内容的解读
第一点: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预防烟花爆竹引发的灾害性事故,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实际,昆明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15日制定下发了《昆明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117号),明确规定了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公园;
(四)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五)车站、地铁、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域;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八)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
(九)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
(十)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
(十一)室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二)海鸥等野生动物聚集觅食、栖息地。
二、限制燃放区域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五区及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除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传统民俗民习和经批准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险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温馨提示
燃放烟花爆竹请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和区域进行燃放。燃放烟花爆竹时,请认真阅读烟花爆竹外包装上标注的燃放说明和安全警示语,以正确的方法燃放,请注意远离人群,远离居民住宅、公共建筑、文物保护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禁止在海鸥等野生动物聚集觅食、栖息地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第二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五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合法权益的规定。
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在利益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既有共同的利益,又有不同的需求,是一对即统一又对立的矛盾共同体。目前,在我国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一般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不少用人单位存在私招乱雇、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超时加班加点、克扣拖欠工资、非法使用童工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现象,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甚至生命健康。这些问题在保服务行业也时有发生,在个别企业有时还很突出。
为了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到全面遵守和正确实施,推动保安行业劳动关系的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增强保安职业的吸引力,加强保安队伍建设,促进保安事业发展,本条从保障保安员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保安从业单位依法保障保安员合法权益的义务作了总括性规定。这是对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重申和强调。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增强守法经营、依法用工的意识,维护保安员依法享有的劳动保障权益(最主要的就是依法保障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权益),树立保安从业单位守法诚信、依法用工和积极维护保安员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形象。
政策关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