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嵩明县委统战部(民宗局)2017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中共嵩明县委统战部(民宗局)2017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编制。中共嵩明县委统战部和嵩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负责全县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工作。内设办公室、统战科、民族科、宗教科,民宗局设立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嵩明县爱国宗教团体服务中心。另外,嵩明县台办、嵩明县侨办、嵩明县台侨联谊会设在县委统战部,其具体工作由县委统战部承担。核定编制15人,现有在职人员13人,退休人员9人,超编0人。
(二)部门职能。
1.认真宣传、贯彻党的统战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扩大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增进民族团结。
2.配合有关部门了解、考察、举荐、安排党外人士、少数民族干部,宗教界管理人员(了解反映知识分子的工作情况;做好对教职人员的学习教育管理工作)。
3.团结、引导、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代表人士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创造良好环境。
4.做好海外统战工作,为贯彻“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服务。
5.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民族纠纷和民族矛盾,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窗台,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6.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协助县委、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致力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与建设,加快民族经济的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7.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制止、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
8.做好各宗教团体、侨联、台办等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工作。
9.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汇报民族宗教工作活动情况,研究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的办法和意见。
10.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统战、民族宗教部门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工作。
(三)部门工作完成情况。
1.加强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完成了《嵩明县党外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调研报告》、《嵩明县党外知识分子工作调研报告》。正式成立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工作站,并完善了相关规章制度,助力我县统一战线工作整体推进。
2.全力做好民族宗教工作。修订完善了《嵩明县民宗局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关系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规范和完善了民族矛盾的排查调处机制。积极化解矛盾,努力维护稳定。在民族地区开展科技、民族传统文化、法律法规、民族政策理论培训。
3.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调研,完成了《关于加大对非党干部的使用力度调研报告》、《加强党外干部培养,发挥党外干部作用》、《嵩明县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情况调研报告》共3篇调研报告。
4.做好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定期举办了嵩明县台侨属联谊座谈会,在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台侨胞属,积极为台企做好服务工作,完成《嵩明县台侨联工作现状的调研报告》和《嵩明县台侨联关于侨联改革调研的情况汇报》2篇调研报告。
5.做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圆满完成工商联换届工作。推动建立民营企业维权服务机制,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工商联桥梁纽带作用,建立“政商直通车”线下服务平台、维权服务平台。
(四)部门管理制度。
单位开展日常及绩效管理工作遵循的是《县委统战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县委统战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
(五)部门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1.2017年省、市下达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30万元,实际到位130万元,县民宗局下达并拨付大荞地示范村及回辉社区回辉项目资金130万元。
2.2017年度,市级以昆财行〔2017〕32号文件共安排给我县民族宗教专项资金项目计划12个,补助资金165万元,实际到位补助资金165万元,下拨项目点(村)补助资金165万元。
二、绩效目标
(一)部门总目标。
我单位2017年度中央、省级、市级民宗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省、市民宗委的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民族工作会议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的意见》(昆发〔2013〕15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昆发〔2015〕10号)文件精神,坚持以巩固民族团结和加快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为中心,以逐步缩小发展差距为目标,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切实加强领导,落实项目工程法人制,强化资金管理,精心组织实施,圆满地完成了省市民宗委下达的各项民族宗教扶持发展项目建设任务。
(二)部门项目具体计划目标。
1.根据根据云民宗发〔2015〕103号、云民宗发〔2016〕11号、云民宗发〔2016〕179号、昆财农〔2016〕257号、嵩族宗字〔2015〕43号文件精神,2017年度省级共安排给嵩明县实施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30万元,计划实施项目2个。其中: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1个,补助资金100万元;省级特殊困难及民族传统手工艺发展项目1个,补助资金30万元。经县民宗局和县财政局深入实地逐项检查,截止目前,全部项目已基本建设结束,正在进行验收资料收集整理准备工作,完工项目占建设计划任务的100%。
2.根据昆财行〔2017〕32号文件精神,2017年度市级共安排给嵩明县实施少数民族及宗教扶持项目12个,共补助资金165万元。 经县民宗局和县财政局深入实地逐项检查,截止目前,全部12个项目已基本建设结束,正在进行验收资料收集整理准备工作,完工项目占建设计划任务的100%。合计投资379万元,其中市级补助165万元、自筹214万元,实施民宗专项资金项目12个。在10个民族村分别建成进村硬化道路5000米、支砌道路挡墙720立方米,解决了1369人的交通困难;建成科技文化活动室2个1150平方米、民族文化活动广场1个620平方米,改善了5998人的文化活动基础条件;建成民族墙体文化640平方米,改善了2275人的文化生活环境;建成村级农贸市场1650平方米,改善了2480人的商品交易条件;完成村内热水塘清淤20000立方米及除险加坝150米,改善了全村4273人的农业生产用水条件和生活环境;帮助1个宗教场所修缮危旧房420平方米;帮助县爱国宗教团体服务中心购置配备办公电脑、档案柜、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5套。
三、评价思路和过程
(一)评价思路:确认当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的绩效目标→梳理部门内容管理制度及存量资源→分析确定当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的评价重点→构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二)评价目的。通过收集单位基本情况、预算制定与明细、部门中长期规划目标及组织架构等信息,分析部门(单位)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及中长期规划目标完成与履职情况,总结经验做法,找出预算绩效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评价依据。根据嵩明县财政局《关于2017年开展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的通知》(嵩财绩【2017】135号)、《关于开展2017年度县级预算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嵩财绩【2018】51号)文件要求,深入开展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
(四)评价对象及评价时段。对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财政支出进行绩效自评。
四、评价结论和绩效分析
(一)评价结论。
1.评价结果。中共嵩明县委统战部按照2017年年初确定的职责目标,充分、高效利用财政资金,在2017年全年时间范围内达到了预期的总体产出和效益。
2.主要绩效。
(1)部门中、长期和本年度目标设定明确、合规、合理、具有可操作性;部门职能与部门目标匹配性良好;部门资源配置合理。
(2)部门管理工作开展到位,预决算执行情况优异,财务、人力资源、固定资产等工作管理良好。
(3)部门绩效显著,产出效益大,群众满意度高,年度重点工作开展落实到位。
(二)具体绩效分析。详见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五、主要经验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多年来,县委、县政府始终把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在调整充实县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县民宗局领导班子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明确了镇(街道办)民族工作专干的编制和人员,并分别成立了县、镇(街道办)扶持民族项目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各级民族发展项目组织机构的建立健全,为全县各类扶持民族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我县认真贯彻执行《昆明市少数民族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各项规定,一是严格项目计划管理。省、市民族项目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县、镇(街道办)、村对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等除请示上级批准外,不得作任何调整和变更。二是层层实行合同管理,建立项目工程建设法人制。县民宗局与项目所在镇(街道办)政府签订《嵩明县少数民族发展项目建设廉政合同》和《嵩明县少数民族发展项目建设合同书》;镇(街道办)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与施工单位(或承包人)签订少数民族发展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设承包合同,增强了各级各相关部门对建设民族发展项目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三是建立工程质量检查监督制,有效控制项目实施中的随意性。县民宗局根据合同相关规定,对民族宗教扶持项目的建设进度、施工质量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实地检查;镇(街道办)聘请县、镇专业技术部门技术员对项目工程建设实行全程指导和监督,做到关口前移,着力于事前监督,确保了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四是对民族宗教扶持项目实行两级竣工质量验收制。项目工程建设竣工后,先由镇(街道办)政府或民族宗教扶持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对所建项目进行逐一检查验收;再由县民宗局和县财政局等组成县级检查验收组,在镇(街道办)完成初验和提出验收申请后,对所建项目逐一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三)提高民族宗教扶持项目建设透明度。根据民族宗教扶持项目类型多,单项工程投资规模较小的实际,我县确定镇(街道办)政府为民族扶持项目执行单位。在选择施工单位的工作中,由镇(街道办)政府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和行业技术标准,根据施工单位资质证、设备技术力量、施工信誉等,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议标的办法,确定各项目工程的具体施工单位。同时,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在项目建设中,项目村利用村务公开栏、广播等对民族发展项目建设分别进行为期一周的事前公告和事后公示,有效地增强了民族宗教扶持项目管理的公开透明度,有利于发挥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加强群众的参与程度,确保民族群众直接受益。
(四)加强资金管理。一是县、镇(街道办)财政设置专户,对民族宗教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人管理,并对拨付的专项民族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确保了项目资金不被截留、拉用,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二是实施年度审计制。将于2018年2月底,县民宗局和县财政局积极配合县审计部门,对我县2017年度民族宗教专项资金的下拨、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对项目资金的性质、用途、审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和检查,确保了民族发展资金性质不变、用途不乱,审批手续规范,使用合法合理,不出现贪污、挪用现象。三是实行县级回补报帐制。按照省、市的相关要求,在接到批复后10—20天内将民族宗教项目资金下拨村,即项目启动时,先预拨财政投资总额的50%到镇(街道办)财政所,作为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建设达90%时,经县民宗局、财政局检查同意,追拨30%财政资金;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配合镇(街道办)财政所,按要求填报项目资金回补申请表及相关报帐资料,待市级验收合格,由县民宗局和财政局审核批准,再将剩余20%的财政项目资金下拨到镇(街道办)财政所回补支付施工单位。县级回补报帐制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的有效性。
六、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通路工程等项目实施受季节影响的矛盾突出,造成部分项目建设施工难度增大,成本增加,建设进度缓慢的不利局面。二是部分重点村公示、公告内容不够详尽。三是个别镇(街道办)存在着项目工程建设记录、资料搜集整理不及时,项目跟踪问效及后续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四是民族宗教项目整合资金的难度较大,同时,由于民族地区经济收入较低,就财政项目资金实施项目的情况比较突出。
七、改进措施及建议
开展民族宗教扶持项目建设,缩小民族地区的发展差距,促进民族地区快速发展,是新时期民族宗教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我县将认真总结近几年来在民族发展项目建设中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促进民族团结稳定、宗教和谐”的目标,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强化目标责任制,全力抓好各级各类民族宗教扶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一是按照省市相关要求,尽快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项目验收工作;二是对民族发展项目建设实行公示公告、全程质量监督和县、镇验收制;三是规范县级回补报帐制;四是加强竣工项目后续管理和追踪问效工作,确保民族宗教扶持项目长期发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嵩明县2017年度中央、省级民族宗教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统战部(民宗局)2017年项目资金绩效评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