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明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嵩政办通〔2016〕64号
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嵩明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嵩明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1日
嵩明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构建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我国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也是我县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的重要途径。根据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
第三条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吸引和留下一批高素质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有利于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我县粮食和主要农产品持续增产、提质和农民持续增收,促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提高农产品产出率和商品化率。
第四条 嵩明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动态管理、政策扶持”的原则,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知识技能水平、产业规模、生产经营效益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章 认定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 嵩明县新型职业农民必须具备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为18-60周岁,具有一定的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管理能力、专业技能和服务能力,具备现代农业理念和知识,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基本掌握先进的经营模式,能根据本地实际进行创新创业,带动当地农民致富。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可分为:
(一)生产经营型(农民专业合作带头人、家庭农场主、种植大户、养殖大户)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
(二)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是指在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
(三)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第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原则上包括生产经营规模、经济效益、技术水平、服务规模、群众认可度等方面,按初、中、高三个等级分别制定,首先进行初级认定,初级认定后,方可依次申报认定中级、高级,间隔时间不低于1年。
(一)初级
具有该行业的一般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专业合作社管理能力,年纯收入为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2倍以上,经营年限在2年以上,年创造经济效益3万元以上,能带动合作社社员10户以上,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和“绿色证书”。
(二)中级
熟练掌握该行业的管理知识和专业知识,具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能力和实践经验,年纯收入为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3倍以上,经营年限在5年以上,年创造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能带动合作社社员20户以上;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
(三)高级
较好地掌握该行业的管理知识和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能力、实践经验和创新能力,年纯收入为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5倍以上,经营年限在8年以上,年创造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能带动合作社社员30户以上;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和相关工种的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由嵩明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新型职业农民评审认定工作,成立嵩明县新型职业农民评审认定委员会,由嵩明县新型职业农民评审认定委员会负责评审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摸底和宣传,并通知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到所在镇(街道)农业技术推广站领取并填写《嵩明县新型职业农民评审认定申请表》,申请材料包括:
1.《嵩明县新型职业农民评审认定申请表》1式2份;
2.身份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各2份;
3.本人近期小1寸照片3张。
(二)初审:镇(街道)农业技术推广站负责对申报人员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报送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复审: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镇(街道)上报的人员进行再次审核;
(四)评审认定: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新型职业农民评审认定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符合新型职业农民条件的人员;
(五)档案管理:每年县新型职业农民评审认定委员会评审认定工作完成后,所有档案交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符合嵩明县新型职业农民条件的人员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第四章 发证程序
第十条 坚持“培训基地培训管理、政府认定发证”的原则,培训一个、合格一个、认定一个,具体程序如下:
(一)县新型职业农民评审认定委员会把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上报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经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嵩明县人民政府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并报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考核管理制度,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对条件不符合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第十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有违法行为的、或不服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的,经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取消其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章 培育机制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根据我县农业发展需要,分产业制定当年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计划、培育模式、培训方法。
(一)优化师资力量。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培训阶段的培训师资需要,向社会聘请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专家及技术能人,建立一支专业、高效的培训师资队伍。
(二)创新培训模式。结合农业生产特点、农民教育规律和学习特点,采取送教下乡、教师进村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把培训办进农村、办到田间。
(三)创建实训基地。培训单位根据培训岗位需要,有针对性地创建1-3个有示范、带动能力的实训基地,实训基地做到有牌子、有制度、有学员实训记录。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凡取得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的人员给予以下的政策支持:
(一)政策支持:优先享受政府已出台的土地流转、农资、种植、养殖、农机等相关农业补贴政策。
(二)技术支持:县、镇(街道)农业部门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咨询、入户技术指导、信息服务等跟踪服务。符合条件的优秀新型职业农民,可优先选派参与相关学习培训。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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