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昆明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的公示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昆明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规定,现将昆明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7日,时间为2026年9月24日至2026年9月30日。
如对本公示内容有异议,可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反馈意见。
监督电话:昆明市嵩明县应急管理局,0871-67925735。
附件:嵩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单
附件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单
被处罚企业 | 昆明市某矿业有限公司 | ||
执法人员 | 李明隆、李建民 | 时间 | 2026年9月 |
执法部门名称 |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 | ||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 (嵩)应急罚〔2026〕17号 | ||
违法事项 | 经调查,昆明市金笔架矿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开采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 ||
处罚依据及结果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0条B档裁量标准,决定给予该公司如下处罚:1.暂时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2.对昆明市金笔架矿业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30000.00元(壹拾叁万元整)罚款。3.对法定代表人叶琼波处以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