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云南某汽车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的公示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云南某汽车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规定,现将云南某汽车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7日,时间为2026年9月24日至2026年9月30日。
如对本公示内容有异议,可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反馈意见。
监督电话:昆明市嵩明县应急管理局,0871-67925735。
附件:嵩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单
附件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单
被处罚企业 | 云南某汽车有限公司 | ||
执法人员 | 李明隆、李建民 | 时间 | 2026年9月 |
执法部门名称 |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 | ||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 (嵩)应急罚〔2026〕29号 | ||
违法事项 | 经调查,2026年8月26日10时许,云南某汽车有限公司正在从事特种作业(运输车辆冷藏箱体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员工杨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
处罚依据及结果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条A档裁量标准,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1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