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云南某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云南某设备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规定,现将云南某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7天,时间为2026年8月26日—2026年9月1日。
如对本公示内容有异议,可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反馈意见。监督电话:昆明市嵩明县应急管理局,0871—67925735。
附件:嵩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单
附件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单
被处罚企业: | 云南某设备有限公司 | ||
执法人员: | 李明隆、藏友 | 时间: | 2026年7月 |
执法部门名称: |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 | ||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 (嵩)应急罚〔2026〕19号 | ||
违法事项: | 2026年5月29日,嵩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某设备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存在9项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并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明确要求其于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全部9项问题隐患的整改工作。2026年7月3日,复查时发现该公司仅完成1至8项问题隐患整改,剩余1项问题隐患未落实整改,存在拒不执行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及结果: | 上述行为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9条A档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