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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6183-202608-110807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嵩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8-10 16:42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

发布时间:2026-08-10 16:42
字号:[ ]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

负责人:杨果

执法区域:昆明市嵩明县

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办公地址:嵩明县嵩阳街道黄龙大街延长线北部行政区

监督电话:0871-67911933

邮政编码:651700

二、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十七条第一款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督察问责。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一条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后果,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被隐匿的,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有关场所、船舶、设施、设备、工具、物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一款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与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示时间:2026810202789

服务监督热线:0871-6791193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    

20268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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