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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6183-202608-110803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嵩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8-10 15:46
名 称: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昆明某塑业有限公司“12·0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行政处罚的公示
文号: 关键字: 行政处罚、公示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昆明某塑业有限公司“12·0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8-10 15:46
字号:[ ]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昆明某塑业有限公司12·0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行政处罚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之规定,现将昆明某塑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2026810816日)。如有异议,请来电来函反馈意见。

监督电话:昆明市嵩明县应急管理局

                087167925735

附件:嵩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单

附件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单

被处罚企业

昆明某塑业有限公司

执法人员:

黄凯、杨俊波

时间:

20267

执法部门名称: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嵩)应急罚20265

违法事项:

2025128嵩明杨林经开区昆明某塑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昆明某塑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毛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敖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及结果:

昆明某塑业有限公司未尽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510000.00元(大写:伍拾壹万元整)罚款。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未尽领导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2024年收入(2024总收入36000元人民币)40%的罚款即处以人民币14400.00元(大写:壹万肆仟肆佰元整)罚款。

安全管理人员敖某某未尽监督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处2024年收入(2024总收入36000元人民币)20%的罚款即处以人民币7200元(大写:柒仟贰佰元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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