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昆明某塑业有限公司“12·0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行政处罚的公示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昆明某塑业有限公司“12·0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行政处罚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之规定,现将昆明某塑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2026年8月10日—8月16日)。如有异议,请来电来函反馈意见。
监督电话:昆明市嵩明县应急管理局
0871—67925735
附件:嵩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单
附件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单
被处罚企业: | 昆明某塑业有限公司 | ||
执法人员: | 黄凯、杨俊波 | 时间: | 2026年7月 |
执法部门名称: |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 | ||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 (嵩)应急罚〔2026〕5号 | ||
违法事项: | 2025年12月8日嵩明杨林经开区昆明某塑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昆明某塑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毛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敖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 ||
处罚依据及结果: | 昆明某塑业有限公司未尽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510000.00元(大写:伍拾壹万元整)罚款。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未尽领导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2024年收入(2024总收入36000元人民币)40%的罚款即处以人民币14400.00元(大写:壹万肆仟肆佰元整)罚款。 安全管理人员敖某某未尽监督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处2024年收入(2024总收入36000元人民币)20%的罚款即处以人民币7200元(大写:柒仟贰佰元整)罚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