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22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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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毕春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嵩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申请人王丽珠、康树梅因劳动报酬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由于本院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已采用多种方式都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嵩劳人仲案字〔2026〕118号、119号《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仲裁裁决书自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你单位可以依法向嵩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