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云南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云南某食品
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之规定,现将云南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2026年6月2日—6月8日)。如有异议,请来电来函反馈意见。
监督电话:昆明市嵩明县应急管理局
0871—67925735
附件:嵩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单
附件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单
被处罚企业: | 云南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
执法人员: | 黄凯、杨俊波 | 时间: | 2026年5月 |
执法部门名称: |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 | ||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 (嵩)应急罚〔2026〕4号 | ||
违法事项: | 2026年2月28日,嵩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云南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出租厂房内的昆明某机械制作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人员未持证上岗情况。经核查,云南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
处罚依据及结果: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给予该企业作如下行政处罚:(一)对云南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500.00元(大写:贰万零伍佰元整);(二)对法定代表人胡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贰仟元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