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政府 www.kmsm.gov.cn
各定点医药机构、各参保人:
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及《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现将嵩明县辖区与嵩明县医疗保险中心解除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名单进行公布,自解除服务协议之日起,在该机构产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
公示期限:长期。
监督举报电话:0871-67920086
嵩明县医疗保险中心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