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为进一步完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和法治决策,提高气象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及2026年度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编制相关要求,经认真研究并报我局党组同意,现制定嵩明县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气象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由嵩明县气象局起草、县政府批准实施涉及全县气象事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
(二)由嵩明县气象局起草、县政府批准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政府投资实施的重大气象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嵩明县气象局根据嵩明县和本部门实际,明确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标准,报经中共嵩明县气象局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