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为进一步完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 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 号)等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并报局党组会同意,制定嵩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局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涉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
1.编制或调整城乡建设年度计划;
2.需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
(二)制定或调整有关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制定或者调整有关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2.制定或者调整有关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乡村振兴等管理服务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保护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等重要文化资源。
(四)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1.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
2.需经政府核准、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管理的事项;以及本局党组认为需要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有关要求
局属各科室根据本部门实际,明确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标准。如没有调整变动的,不需每年重复制发,若标准内容有调整变动的,则需按要求报局党组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