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12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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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申请人马云祥、卜景涛、李侍静、侯顺涛、李怡、徐府才因劳动报酬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由于本院在处理该案过程中已采用多种方式都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嵩劳人仲案字〔2025〕351号、352号、355号仲裁决定书,〔2025〕353号、354号、356号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仲裁裁决书自视为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你单位可以依法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未申请撤销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