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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6183-202602-106491 主题分类: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发布机构:  嵩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2-10 09:37
名 称: 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嵩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文号: 关键字: 人民政府,决策,嵩明县

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嵩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2-10 09:37
字号:[ ]

为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现将《嵩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充分吸纳,感谢公众给予的关心和支持。

征求时间:2026210日至224

反馈途径: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smxrmzfbgs@126.com

联系人及电话:刘阳阳0871—67911155

附件:嵩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征求意见稿)

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210

嵩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目录标准

为进一步完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和法治决策,提高政府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并报县委同意,制定嵩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嵩明县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涉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

1.编制或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2.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3.需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二)制定或调整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制定或者调整有关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健康、食品药品安全、社会救助、养老、就业创业、人事人才、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2.制定或者调整有关资源开发利用、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等管理服务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3.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的价格;

4.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重要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等各类重要自然资源;

2.重要文化资源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旅游度假区等,以及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文化文物单位馆藏的各类重要文化资源。

(四)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1.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

2.需经政府核准、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五)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及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所列情形中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有关要求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根据工作实际,明确本辖区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标准。如没有调整变动的,不需每年重复制发,若标准内容有调整变动的,则需按要求报本级本部门党委(党组)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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