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云南某机床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云南某机床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之规定,现将云南某机床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2025年12月23日—12月29日)。如有异议,请来电来函反馈意见。
监督电话:昆明市嵩明县应急管理局
0871-67925735
附件:嵩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单
附件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单
被处罚企业: | 云南某机床有限公司 | ||
执法人员: | 王茂旭、史廷纲 | 时间: | 2025年12月 |
执法部门名称: |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 | ||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 (嵩)应急罚〔2025〕14号 | ||
违法事项: | 2025年10月31日,嵩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某机床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查见该企业漆加工车间内刚进行完喷漆作业,喷漆室内有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但均已损坏,有通风设施但未使用;现场询问得知通风设备虽然能用但是已停用很久,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七项、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
处罚依据及结果: | 云南某机床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对该企业作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行政处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