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政府 www.kmsm.gov.cn
各参保人:
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昆明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2024-2025年度)服务协议书》规定,结合机构申请,嵩明县医疗保险中心与1家零售药店中止协议,现进行公示。自中止协议之日起,在该机构产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
协议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协议中止期满超过3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
嵩明县医疗保险中心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