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 (2025年第12号)
发布时间:2025-11-10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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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申请人吕丽蓉因劳动报酬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嵩劳人仲案字〔2025〕65号),由于本院在处理该案过程中已采用多种方式都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嵩劳人仲案字〔2025〕65号《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自视为送达之日起30日内,你公司可以依法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未申请撤销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5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