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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6183-202508-101406 主题分类: 政策指引
发布机构:  嵩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8-18 15:53
名 称: 关于《嵩明县新建住宅小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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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嵩明县新建住宅小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8-18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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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规范解决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问题,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方便的就近养老服务,近日,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了《嵩明县新建住宅小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云政办规20185)、《住建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建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昆明市民政局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建住宅小区(居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昆民通〔202161)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嵩明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包含总则、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移交、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管理、附则共五个部分。

(一)关于总则。一是阐明了适用范围。《细则》适用于嵩明县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居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拆迁安置小区、保障性住房等各类居住小区。二是明确了配建标准。新建住宅小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同时满足《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且单处用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所有新建住宅小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均应集中配建,不得分散设置,大型建筑面积在10万平米以上的新建住宅项目可以适当分2-3处分区布局。

(二)关于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一是明确了配建承诺。自然资源部门应协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人与民政签订新建住宅小区(居住区)项目养老服务设施用房配建承诺书,明确建设内容、位置、设计标准、详细验收标准、开工时间、移交方式、时限、产权办理、违约责任等内容。二是明确了规划设计标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当按照《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昆明市新时代老年幸福食堂建设实施方案(试行)》(昆民通〔202141、《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民发202337等标准要求进行规划布局三是对规划审查、消防审查、规划核实及同步建设、建设标准等做了具体要求。

(三)关于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移交。明确了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后如何验收、如何移交、如何登记、产权归属等具体问题。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居住区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开发单位建设并无偿移交县级民政部门用于养老服务不动产权利归县级民政部门。

(四)关于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管理。明确了民政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具体负责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使用监管,发现违规使用情况的,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五)关于附则。明确所涉及的标准、技术和规范与国家新颁布实施的标准、技术和规范不一致的,以国家新颁布标准、技术和规范为准,并确了解释单位和实施时间。

、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细则》自2025731日起施行,需长期使用,所以未载明有效期,将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文件精神适时修订或废止。


嵩明县新建住宅小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嵩明县民政局

202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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