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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6183-202507-100479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嵩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7-15 14:10
名 称: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嵩明县牛栏江镇某商店行政处罚》的公示
文号: 关键字: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嵩明县牛栏江镇某商店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7-15 14:10
字号:[ ]

关于对《嵩明县牛栏江镇某商店行政处罚》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之规定,现将嵩明县牛栏江镇某商店行政处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202579-716日)。如有异议,请来电来函反馈意见。

监督电话:昆明市嵩明县应急管理局

                    0871-67925735

附件:嵩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单


附件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单

被处罚企业

嵩明县牛栏江镇某商店

执法人员

张峰、高劲辉

时间:

202507

执法部门名称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嵩)应急罚〔20251

违法事项

2025年1月3日9时许,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嵩明县牛栏江镇小新街某商店进行烟花爆竹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商店经营地点是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牛栏江镇小新街新大街288号,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上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牛栏江镇小新街村192号不一致。该商店负责人变更经营地址未重新申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及结果

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规定,建议给予嵩明县牛栏江镇小新街某商店:(一)责令变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地址;(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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