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嵩明县杨林经济开发区某综合经营部行政处罚》的公示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嵩明县杨林经济开发区某综合经营部行政处罚》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之规定,现将嵩明县杨林经济开发区某综合经营部行政处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2025年7月10日-7月18日)。如有异议,请来电来函反馈意见。
监督电话:昆明市嵩明县应急管理局
0871-67925735
附件:嵩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单
附件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单
被处罚企业 | 嵩明县杨林经济开发区某综合经营部 | ||
执法人员 | 张峰、高劲辉 | 时间: | 2025年07月 |
执法部门名称 |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 | ||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 (嵩)应急罚〔2025〕19号 | ||
违法事项 | 2025年1月7日9点许,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嵩明县杨林经济开发区某综合经营部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烟花爆竹经营地点为: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镇官庄后村小铺子与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不匹配,该经营部变更经营地址未重新申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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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结果 | 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规定,建议给予嵩明县杨林经济开发区某综合经营部:1.责令变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地址;2.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