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嵩明县人民政府 www.kmsm.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
索引号: 015126183-202507-100531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嵩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7-10 09:30
名 称: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贾某行政处罚》的公示
文号: 关键字: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贾某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7-10 09:30
字号:[ ]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贾某行政处罚》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之规定,现将贾某行政处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2025710-718。如有异议,请来电来函反馈意见。

监督电话:昆明市嵩明县应急管理局

                    0871-67925735

附件:嵩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单

附件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单

被处罚企业

贾某

执法人员

张峰、高劲辉

时间:

202507

执法部门名称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嵩)应急罚〔20244

违法事项

2024 年2月1日 14 时许,嵩明县公安局杨林派出所民警在杨林镇大树营村宏鑫混泥土站旁发现一辆牌号为云A2RT96 的厢式小货车正在为一台装载机加油,执法民警上前询问,检查后发现该车上存放有加油机、油罐等物,经询问当事人叫贾某,因贾某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成品油运输、销售许可证件, 当日嵩明县公安局杨林派出所对贾云飞非法经营案进行立案侦查。

处罚依据及结果

经核实贾某并未在嵩明县应急管理局以企业名义申请办理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及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昆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 版)》的相关规定,考虑贾某积极配合调查,且其家庭困难等情况,建议对贾某作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二)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4963升及违法所得2630元(大写:贰仟陆佰叁拾元整);(三)处以人民币100500元(大写:壹拾万零伍佰元整)罚款。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