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王某无证经营行为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王某无证经营行为行政处罚》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之规定,现将杜某行政处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2025年7月8日-7月15日)。如有异议,请来电来函反馈意见。
监督电话:昆明市嵩明县应急管理局
0871-67925735
附件:嵩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单
附件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单
被处罚人员 | 王某 | ||
执法人员 | 蔡易宏、黄凯 | 时间 | 2025年7月 |
执法部门名称 |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 | ||
行政处罚 主要文书 | (嵩)应急罚〔2024〕16号 | ||
违法事项 | 2024年3月21日16时许,王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擅自在杨林镇大桥旁边石场工地上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
处罚依据 及结果 |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结合《昆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的相关规定,给予王某:(一)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二)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11691.00千克及违法所得2187.00元(大写:贰仟壹佰捌拾柒元整);(三)处以人民币100500.00元(大写:壹拾万零伍佰元整)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