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于某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6-24 09:30
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之规定,现将于某行政处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2025年6月24日-6月31日)。如有异议,请来电来函反馈意见。
监督电话:昆明市嵩明县应急管理局
0871-67925735
附件:嵩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单
附件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单
被处罚个人: | 于某 | ||
执法人员: | 史廷纲、王茂旭 | 时间: | 2025年06月 |
执法部门名称: |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 | ||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 (嵩)应急罚〔2025〕8号 | ||
违法事项: | 2025年5月29日,嵩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湖南省林欣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于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
处罚依据及结果: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昆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 的规定,决定给予于某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