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表
公开单位 | 送审人 | |||
公开类别 | 嵩明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政务新媒体(账号名称)公开 | |||
公开标题 (具体发布内容请另附一页) | ||||
县政府办意见 | 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 |||
信息科 意见 | ||||
公开 单位 意见 | 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 |||
科室 意见 | ||||
说明:1.送审人要明确信息公开类别,包括嵩明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政务新媒体公开,政务新媒体要写清楚具体公开的账号。2.主动公开的内容需经本单位的发布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县政府办审核,经县政府办信息科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发布;未经审核同意,禁止发布。3.公开单位分管领导审查意见必须注明“是否同意公开发布”字样。4.禁止发布的内容包含公民手机号、身份证号、银行卡账号、家庭详细住址等信息,必须要发布的,采用部分模糊处理。5.公开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涉密不公开、公开不涉密”“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出现泄密情况,严格落实“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