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嵩明县某森木业经营部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嵩明县某森木业经营部行政处罚》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之规定,现将云南某模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2025年5月23日—5月30日)。如有异议,请来电来函反馈意见。
监督电话:昆明市嵩明县应急管理局
0871-67925735
附件:嵩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单
附件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单
被处罚企业: | 嵩明县某森木业经营部 | ||
执法人员: | 臧友、黄凯 | 时间: | 2025年05月 |
执法部门名称: |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 | ||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 (嵩)应急罚〔2025〕3号 | ||
违法事项: | 2025年3月31日15时许,嵩明县应急管理局基础科工作人员在杨林镇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嵩明县某森木业经营部存在以下问题:1.除尘设备未按要求设置泄爆装置、火花探测仪;2.未建立粉尘清扫制度,生产车间粉尘堆积严重。上述两项问题已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且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 | ||
处罚依据及结果: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合并处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