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昆明某兴农副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昆明某兴农副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之规定,现将云南某模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2025年5月23日—5月30日)。如有异议,请来电来函反馈意见。
监督电话:昆明市嵩明县应急管理局
0871-67925735
附件:嵩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单
附件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单
被处罚企业: | 昆明某兴农副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 ||
执法人员: | 臧友、黄凯 | 时间: | 2025年05月 |
执法部门名称: |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 | ||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 (嵩)应急罚〔2025〕5号 | ||
违法事项: | 2025年4月9日10时许,嵩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昆明某兴农副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内正在从事制冷作业的人员冯某某取得制冷操作证,上岗作业。 | ||
处罚依据及结果: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昆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昆明某兴农副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处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