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委托公示
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县委编办《关于整合组建嵩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批复》(嵩编〔2025〕14号)等规定,嵩明县卫生健康局委托嵩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嵩明县卫生监督所)开展全县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并签订了《行政执法委托书》,明确了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事项。现按规定程序向社会予以公告。
嵩明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5月6日
嵩明县卫生健康局(嵩明县疾病预防控制局)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嵩明县卫生健康局(嵩明县疾病预防控制局)
法定代表人:杨智瀛
受委托单位:嵩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嵩明县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蔡凌鹄
为加强嵩明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经研究决定将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定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委托嵩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嵩明县卫生监督所)行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力。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嵩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组建嵩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批复》等 。
二、委托范围
(一)受委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在嵩明县区域内依法依规行使卫生健康行政监督执法权。
(二)受委托方履行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卫生健康监督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能。
(三)委托期间有关法律法规如有修改和补充或转变执法主体,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三、委托权限
(一)受委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卫生健康行政监督执法权。
(二)受委托方履行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卫生健康监督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能。
四、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监督和检查被委托事项的执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有权取消委托,取消委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受委托方。
(三)有权纠正或撤销受委托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四)有权组织实施相关行政执法行为,但必须做好与受委托机构的协调工作。
五、受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以委托方的名义在委托权限的范围内行使有关权利。
(二)接受委托方的指导与监督。
(三)必须由持有执法证件的人员行使执法权。
(四)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参与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活动,并提供相关证据。
(五)受委托方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
(六)受委托方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报告委托行政执法情况,定期报送相关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六、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方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的行政执法行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七、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三年,从2025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止。
法律及政策导致委托双方职能发生变动,依据最新规定执行或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公章) 受委托单位:(公章)
法人或委托人: 法人或委托人:
2025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