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政策”待遇申领指南
一、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政策依据:1.孤儿:《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7〕44号);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云南省民政厅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规〔2019〕2号)
(一)认定标准
1.孤儿: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①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②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重残:
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
原则是指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认定的高血压Ⅱ一Ⅲ期、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地方性氟骨症、克山病及艾滋病病人。各年度具体的大病病种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政策规定执行。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
▲死亡: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失踪: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失联: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二)救助标准
①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2074元/月·人;
②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374元/月·人。
(注:在认定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前享受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儿童根据标准进行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康复救助政策)
二、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金
(一)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政策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发〔2025〕13号)
1.资助对象:18周岁前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未被收养(残疾孤儿除外)、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所就读学校要求: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
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未连续就读的(不含保留学籍、休学情形)不在资助范围。
2.资助标准:每人每学年1万元(按季度发放)。
3.资助时限:资助时限从批准为受助人起计发,至其所在学历教育阶段的学制期限结束终止。资助时限期满后,受助人连续就读更高层次学历的,需持新的录取通知书等申请材料,重新提交助学申请。
在资助时限内,受助人无需重复提交助学申请,但应在每学年开始第一个月内,向县民政局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最新学年学籍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进行学年复核。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造成未能按时提供的,可适当延长提交时限,但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
1.资助对象:当年6月参加高考且考入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已进行身份认定且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含参加单招且有高中毕业证的,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参加单招的不在资助范围内。
2.资助标准:一次性资助2000元。
3.资助时间:资金下拨1个月内发放到位。
4.申领时间:当年8月1日-9月30日,未在时间段申请审核的,视为自动放弃,可在下一年申请补领。
咨询电话
县民政局:0871--66035484
嵩阳街道:0871--67921807
杨桥街道:0871--67957613
小 街 镇:0871--67992066
杨 林 镇:0871--66040751
牛栏江镇:0871--67997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