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各镇(街道)、园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嵩明供电局:
为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充电收费政策切实落地见效,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嵩明县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 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街道)、园区要加快推动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加大力度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
二、 供电局要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充电有关电价政策,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推动充电设施由电网直接供电。
三、 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尽快实现充电电费与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嵩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