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和县级有关要求,结合嵩明县农业农村局实际,经认真研究并报党组会议审定同意,特制定2025年度嵩明县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农业农村局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下列决策事项应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
(一)编制或调整农业农村规划、计划。包括:农业农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业功能区、乡村体系规划,以及需要县委、县政府批准的专项产业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二)农业农村公共资源配置。包括:农业资源开发,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政府投资的重大农村社会公益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非政府投资但需经政府审批并涉及农村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措施。包括:制定或者调整农业农村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农业科技教育、乡村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农村劳动力培训、动植物防疫、农村公共服务等重大政策措施。
(四)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农产品、农业特许经营服务价格。包括: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有关农业农村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的价格(如农机补贴、农业保险、特色农业保险等各类补贴、产业奖补政策)。
(五)农业农村安全措施。包括为保护农业农村公共安全和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六)其他涉及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下列决策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
(一)农业农村局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涉农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三)为执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可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四)应当由县委、县政府决策的事项。
四、有关要求
(一)各中心(科室)要严格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和本标准,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