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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6183-202503-974955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嵩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3-26 14:00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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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25-03-26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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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提高决策质量和决策效率,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结合县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现将有关内容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

(三)符合法定职责权限范围,确保决策合法合规;

(四)结合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编制或调整涉及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或调整有关生态文明建设、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四)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资金安排和全局性生态环境资源配置。

(五)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六)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和本标准,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二)根据工作实际,明确全县生态环境领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标准,报经局党组同意后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

(三)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四)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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