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决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5-02-21 10:59
字号:[
大
中
小
]
2022年3月27日张玉彪、嵩明新朋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提交《征收补偿申请书》,请求:1、指令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申请人就装修补偿、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问题订立补偿协议;2、支付装修补偿1149612.03元、过渡费2519697.6元、停产停业损失4953778元,共计8623087.63元;3、支付上述费用合计8623087.63元的利息,自2017年3月14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起算,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分段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3月21日约为2151388.6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并依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4)云行终271号行政判决书,对申请人张玉彪、嵩明新朋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对张玉彪、嵩明新朋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不予补偿。
申请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