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生产侵犯“金鲁丽”注册商标专用权板材案
2024年12月13日,举报人通过12345平台反映其与昆明某某家具有限公司通过微信付款24908元,原约定定制的是“金鲁丽”精板,但实际安装的是素板,没有防伪码,定制的橱柜是多层板,切开是欧松板,请求我局查处。经核查,该批涉案板材生产商为云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侵犯“金鲁丽”注册商标专用权板材。
当事人生产侵犯鲁丽木业股份有限公司“金鲁丽”注册商标专用权板材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鉴于当事人具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节,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