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财政局关于催缴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1-21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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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各用人单位:
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并结合《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32号)文件“...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拒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嵩明县税务局提供的《202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缴费清册》,仍有部分县级用人单位未缴纳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详见附表)。
为严格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规定,请尚未缴纳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于2025年5月31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逾期不申报缴纳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