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聂某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聂某行政处罚》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之规定,现将聂某行政处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2024年11月15日-11月21日)。如有异议,请来电来函反馈意见。
监督电话:昆明市嵩明县应急管理局
0871-67925735
附件:嵩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单
附件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单
被处罚个人: | 聂某 | ||
执法人员: | 蔡易宏、黄凯 | 时间: | 2024年10月 |
执法部门名称: |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 | ||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 (嵩)应急罚〔2024〕13号 | ||
违法事项: | 2023年12月12日8时许,聂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A***W1的轻型厢式小货车(轻型厢式小货车内有油罐、加油机、蓄电池等设备)在嵩明县杨桥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施工工地上为挖机进行加油被查获。加油车内柴油物质1320升,经鉴定价格为10045元。经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聂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系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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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结果: | 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1.处人民币 100000.00元(壹拾万元整)罚款;2.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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