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昆明某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昆明某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之规定,现将昆明某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2024年11月12日-11月19日)。如有异议,请来电来函反馈意见。
监督电话:昆明市嵩明县应急管理局
0871-67925735
附件:嵩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单
附件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单
被处罚企业: | 昆明某化工有限公司 | ||
执法人员: | 蔡易宏、黄凯 | 时间: | 2024年11月 |
执法部门名称: |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 | ||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 (嵩)应急罚〔2024〕27号 | ||
违法事项: | 昆明某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储存许可的情况下将危险化学品储存云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内,云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既不具备储存资质也没有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查获现场(云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房)的危险化学品总量约 120 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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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结果: | 违反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 60000.00 元(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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