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嵩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信息提供指引,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嵩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负责县供销合作社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受理县供销合作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机构名称:嵩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
办公地址: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秀嵩街104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节假日除外)
邮政编码:651700
联系电话:0871—67921171
传真:0871—67921171
通信地址: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秀嵩街104号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嵩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领导分工、机构职能和机构设置。
2.嵩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3.嵩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重要会议。
4.嵩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重点工作。
5.嵩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工作信息。
6.《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嵩明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kmsm.gov.cn/)、微信公众号、头条号、广播新闻等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嵩明县人民政府”网网站(网址:http://www.kmsm.gov.cn/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受理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下述五种形式提出:
1.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 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信函可邮寄至: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秀嵩街104号嵩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邮政编码:651700
邮寄电话:0871—67921171
3.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昆明市政府信息依申请系统”(网址:http://ysqgk.km.gov.cn/)上直接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受理申请机构将通过系统回复告知申请人信息,或者在相应网站公告栏目中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其他方式。
4.传真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67921171。发送传真后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5.邮件申请。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电子版,通过邮件方式发送至smxgxs7921171@126.com邮箱。受理申请机构将通过邮件方式回复告知申请人信息。
(三)申请和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受理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